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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8)黑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时间:2018-09-19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525

黑龙江省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8406号)精神,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任务如期完成,现制定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如下:

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全面放宽城市落户条件

1.继续落实《黑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落地步伐,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在城市举家落户,对中专以上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零门槛落户。力争到2018年底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1%。

2.进一步放宽哈尔滨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实现在主城区租房即可落户。制定出台派出所设立社区集体户口政策,凡是本人有落户意愿但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房的均可在社区集体户口内落户。

(二)强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

3.指导各地减少居住证审批环节、缩短办证时限,提供更加便捷的申领服务,加快实现居住证制度覆盖城镇全部未落户常住人口,2018年度居住证发证数量同比增长50%以上。

4.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权益,出台相应政策,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5.落实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实现公办学校普遍向随迁子女开放。

6.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增加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指导各地规范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7.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住房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8.将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纳入到公租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三)深化人地钱挂钩配套政策

9.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在安排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时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等因素,加大对落户较多地区的奖励力度,支持市县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

10.落实《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细则》,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时,进一步增加上年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指标的权重。

(四)不断提升新市民融入城市能力

11.推进市(地)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中国公共招聘网联网,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民工等新市民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信息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其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12.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春潮行动专项培训,重点开展面向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拟转移就业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和面向在岗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13.实施求学圆梦行动,在全省广播电视大学免成人高考的开放教育本专科中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农民工学历继续教育,依托相关职业院校和各级广播电视大学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或技能储备培训等非学历职业能力培训。

14.实施技能扶贫百校行动,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有意愿就读技工院校的适龄子女免学费就读技工院校。

15.拓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开展百社千企万人扶贫行动,2018年新安排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2万人左右。

二、提高城市群建设质量

(五)全面实施城市群规划

16.落实《黑龙江省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哈长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在统一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共建、公共服务共享、体制机制协同等方面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17.建立健全哈长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及配套政策,强化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合作,加快构建高效快捷的交通运输网络体系、配套完善的水利设施体系、安全清洁的能源保障体系和资源共享的一体化信息网络体系,促进城市群内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网络化发展。

(六)稳步开展都市圈建设

18.实施省会城市建设提档升级三年行动,优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推动基础设施联通和公共服务共享,建设五常、尚志、宾县、阿城、双城、肇东、兰西等卫星城,加快哈尔滨新区建设,打造同城效应明显、一体化程度高的哈尔滨都市圈。

19.完善公共交通主导的交通网络体系,建成哈佳铁路、哈牡客专,完成哈尔滨火车站改造、既有哈牡铁路电气化改造,启动哈尔滨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前期工作,努力打造以哈尔滨为中心的一小时、两小时经济圈。

(七)加快培育新生中小城市

20.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积极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较好、城镇化水平较高、发展潜力较大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县撤县设市、撤县设区,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继续开展撤县设市和增设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省级审批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引导特色小镇健康发展

21.落实《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强化监督检查评估和规范纠偏,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要求,严防政府债务风险和严控房地产化,支持一批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

22.加强对省级特色小(城)镇、国家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指导和服务,规范推进12个国家级特色小镇和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为全省特色小(城)镇建设探索经验。

23.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编制本地区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政策,完善推进措施。

三、提高城市发展质量

(九)提升城市经济质量

24.适应科技新变化、人民新需要,发挥城市产业载体和创新高地作用,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为主攻方向,推动老字号传统优势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原字号资源精深加工业产业链向下游延伸、新字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向新增长领域拓展,加快构建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增强创新力、需求捕捉力、品牌影响力、核心竞争力。

25.构建城市间尤其是城市群内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探索户籍转换、税收分享等机制。

26.发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等城市在产业选择和人才吸引上的优势,发展电力装备、航空航天、汽车、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材料、高品质食品、生物医药等高端产业。推动哈尔滨新区建设,创建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佳木斯和牡丹江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区域创新示范引领高地。积极创建中国制造2025哈大齐国家级示范区

(十)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27.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3条控制线,以及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作为城市空间布局基本框架。

28.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建设精明增长的紧凑城市。

29.落实《黑龙江省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实施方案》,继续推进全省城市双修工作,启动县城双修工作。推进双鸭山市国家级森林城市建设,支持鹤岗市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

30.促进城市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实现住宅、办公、商业、休闲等功能区相互交织,有序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2018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1.49万套。重点推进绥化市、双鸭山市、庆安县、拜泉县等地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市县房地产去库存工作。

31.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深入创建公交都市。完善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城市路网系统,2018年,新建改造城市道路680公里。建设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系统和行人过街设施。加强城市排涝管网、地下综合管廊和消防设施建设。健全菜市场、停车场等便民服务设施。

32.重点推进大庆西城公路客运综合枢纽站、佳木斯市公铁联运综合客运枢纽等综合客运枢纽,京东亚洲一号哈尔滨物流园、哈尔滨传化物流园区、牡丹江集装箱物流基地等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

(十一)建设绿色人文城市

33.推进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9条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建设,力争完成其中5条黑臭水体整治项目主体工程。推进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建设,2018年力争开工建设5个以上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制定出台我省居住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应用示范工作,2018年推广绿色建筑180万平方米。

34.稳步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按照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到2019年,城市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县城和城乡结合部达到50%以上。

35.厚植城市人文底蕴,提炼文化经典元素和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城市建设运营及公共空间。完成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认定工作,同时开展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工作。

(十二)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

36.提升城市开放度和包容性,吸纳多元化人群参与城市治理,强化市民主人翁意识,加强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

37.发挥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厅际协调工作组作用,研究制定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完善社会服务、政府治理、基础设施、产业创新等方面积极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按照国家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引导各地区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推进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智慧化,建设城市空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力争所有市县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38.全面深入推进健康龙江建设,开展健康城市试点,提升社会健康治理水平。

39.着力解决交通拥堵、交通安全以及停车难、停车乱问题。

40.开展鹤岗市城市地质调查示范工作。

四、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十三)做好城乡融合发展顶层设计

41.顺应城乡融合发展大趋势,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按照国家要求细化落实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措施,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推动城乡要素配置合理化、产业发展融合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联通化、居民收入均衡化,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十四)清除要素下乡各种障碍

42.允许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深化五常市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方正县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县级土地储备公司和平台公司参与两权抵押,激活乡村沉睡的资源。

43.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完成23家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下延伸金融服务网点、补充村屯金融服务空白。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电商、畜牧业等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

44.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围绕种养加销、林下经济、休闲农业等领域加强技能培训,2018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万人。发挥科技人才支撑作用,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创新农村人才培育引进使用机制。

45.引导乡村开门借力,每个市县至少运营好一个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打造一批区域性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品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群体等在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和本省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运用移动电子商务、众筹、集团或私人订制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持续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建设。

46.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方向,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

(十五)推进城乡产业融合发展

47.制定出台《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旅游养老、互联网+”现代农业和设施农业。鼓励引导工商资本下乡,推广市民农庄等模式。

48.实施《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和劳龄登记。加快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稳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49.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8年,省级农户家庭农场示范场达到3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到600个。

50.推动县级政府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加快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

51.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十六)推动公共资源向农村延伸

52.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加快农村公路、供水、供气、环保、电网、物流、信息、广播电视建设。

53.继续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及农村物流建设,重点推进县乡公路改造、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窄路面加宽改造工程,建设农村公路4000公里,新增312个人口较多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

54.解决现有全部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55.抓紧完善和出台《全省农村室内厕所改造技术导则》,加大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力度。

56.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康乡村。

57.制定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

58.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深化城镇化制度改革

(十七)深化城乡土地制度改革

59.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用好省域内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剂政策,让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成果。

60.继续推进全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整省推进试点,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验收。编制技术方案,做好技术准备,按国家要求统一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61.落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规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62.继续推进安达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十八)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63.引导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量力而行,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通过处置存量资产、PPP、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化解存量债务,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投资引导,研究制定《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4.分类稳步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及转型后的公益类国企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类项目。

65.规范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和保险资金投入机制,审慎合规经营,加强风险评估,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城镇化项目规划和运营机构的合作。

66.积极争取和用好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基金,运营好南北特色小城镇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新型城镇化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67.完善PPP模式,提高民间资本收益预期。

(十九)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68.落实《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推动宾西镇等经济发达镇先行先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

69.研究我省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及市县党政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将职能相近的党政部门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推进大部门制和大科(处)室改革。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大幅精简事业机构和编制。

70.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做好省直机关再造流程工作,指导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整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交通运输、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积极指导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

(二十)放大试点地区改革平台作用

71.全面总结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等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台试点地区成功经验,推动同江市、青冈县、安达市、伊春市、北安市、逊克县、绥棱县等第二批、第三批试点地区按照国家批复的工作要点,加快改革创新,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72.试点地区要将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作为重要任务,积极探索创新。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紧紧围绕任务分工,细化工作内容,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狠抓政策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做好各项工作,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导检查,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各单位要加强配合,主动作为,确保落实好各项任务,务求工作取得新成效、新进展;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结合本地实际,以钉钉子精神做好做实各项具体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各地、各单位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年底前将本地区、本单位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反馈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