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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1)关于印发鼓励绿色经济、低碳技术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05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绿色经济、低碳技术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鼓励绿色经济、低碳技术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利用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绿色经济、低碳技术发展,把滨海新区建成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热泵等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1.对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所发电力用于生产、照明等方面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对利用风力发电的项目,按照项目年上网发电量综合考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对利用生物质气化进行供气、发电和工业化生产,垃圾焚烧发电以及垃圾填埋气的回收利用等项目,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4.对潮汐、波浪、海水温差等海洋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项目,按照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推广应用项目按项目投资额2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5. 对利用地源热泵、淡(海、污)水源热泵等技术对建筑物进行供热供冷,并安装单独计量装置的项目,按照供热(冷)面积,给予30-50/平方米的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对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外,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或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经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2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的企业再给予2万元奖励。

三、支持循环经济和生态园区的发展建设

采用循环经济链接技术工艺形成资源共享、实现区域最小排放以及利用各类废弃物延伸循环经济产业链,具有显著节能、节水、节材效果,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企业利用先进技术进行节能改造

对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的下列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补助。

1.采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热电联产、余热余压余能利用、能量系统优化方式的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300/吨标准煤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 对电机系统节能、电力节能技术改造类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400/吨标准煤的补助。

3.对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及工艺,节能效果达1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400/吨标准煤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大型钢铁企业通过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实现能源系统的集中管理控制工程及符合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的石化、化工行业能量系统优化工程,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300/吨标准煤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5.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中高费改造项目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300/吨标准煤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建筑业低碳技术,倡导绿色建筑模式

1.制定滨海新区绿色建筑标准及认证体系。新建项目应本着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原则,为市民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对按照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通过绿色建筑认证的建筑项目,获得一星级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二星级项目给与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三星级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降低建筑物能耗的项目(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项目除外),按项目投资额1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建筑管理单位通过采用先进节能技术、产品,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等手段,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总量,年节能量达5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400/吨标准煤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现有建筑(工业、公建、居住)采暖用户进行改造,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现按热表计量收费的项目,按照项目改造投资,给予改造费用40%的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新建建筑优先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热水系统和热表计量收费模式。

六、鼓励农村及农业低碳技术的应用推广

对符合条件的下列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发展省煤节柴灶具,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和畜牧小区中小型沼气工程等生态能源模式的项目。

2.采用先进的节能制冷与烘干技术,充分利用电网低谷电力和可再生能源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3.采用封闭内循环养殖技术,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电厂、工矿余热开展示范高效工厂化养殖的项目。

4.采用木质渔船被覆玻璃钢等先进节能技术对农业机械、渔业船舶进行技术改造,更新或淘汰落后耗能设备的项目。

七、支持低碳技术成果转让

对企业购买节能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并已在企业中推广应用的项目,按实际发生合同金额的1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八、开展专项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对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和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2.对符合新区产业规划的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低碳技术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的贷款贴息,单一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500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对没有贷款的项目以资金补助方式给予支持,补助额度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以内确定,单一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九、鼓励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及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自愿开展能源审计并按审计要求制定相应节能规划,落实后续节能措施的项目及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签订合同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发展直接融资

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碳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低碳技术类中小企业可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24号)给予资金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等进行融资,协调解决其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加大市场建设力度

结合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进行项目挂牌和股权融资。对已通过审核程序并成功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新区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会计、律师、保荐、登记托管等相关前期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专项补贴。交易所应在项目推介、挂牌、尽职调查、登记托管等方面对上述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十二、支持融资担保业务

对给予政府财政贴息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可按照贴息贷款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助,专项用于贷款担保的相关支出。

十三、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对专业服务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滨海新区开展节能服务,按能源管理合同金额的1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对获得国家级、天津市级节能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对国家级先进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先进集体给与5万元奖励、先进个人给予1万元奖励。对天津市级先进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先进集体给予2万元奖励、先进个人给予5千元奖励。

十五、大力支持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发展

努力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打造成为国家级排放权交易所,将其作为低碳金融领域的重要推手。在完善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碳中和交易服务、CDM产品开发等现有业务模式和交易产品的基础上,以国家原则同意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为契机,积极开展制度性研究和交易产品创新,为争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积累运作经验。规范交易所业务流程,发挥市场定价机制,提升市场机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减少排放强度的基础性作用。

十六、吸引相关机构在滨海新区设立绿色能源、低碳技术产业投资基金

鼓励基金对注册在滨海新区的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环保、节能、新能源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融合撬动低碳技术产业链条。

十七、倡导金融机构积极稳妥的开展低碳金融相关业务

鼓励银行采纳“赤道原则”,制定适应绿色经济、低碳技术发展的信贷指导目录,完善项目评估手段、信贷评审标准和风险管理体系。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碳交易收入质押。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担任CDM项目的咨询顾问。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开展包括基金、理财产品、掉期、期权期货等在内的基础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业务。

十八、充分宣传利用清洁发展机制

鼓励企业就符合CDM条件的项目向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及技术支持。

十九、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以低碳的理念进行城市的规划、改造和建筑设计,搞好中心城区的城市就业、居住、公共服务和商业设施的合理配置,减少不必要的交通需求。加快市区、新区各城区之间快捷公共交通网络建设。引导公众树立节约型汽车消费理念,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研究鼓励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的消费政策。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减少私家车出行,鼓励自行车出行,增加免费租用自行车网点。加快强制淘汰废旧汽车,缩短高耗能、高排放的老旧公交车型的报废期限。

二十、普及环保意识、树立低碳观念

在基础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中纳入绿色经济普及与教育的内容,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和实践活动,形成发展绿色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和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全面推行节能认证和节能标识制度,倡导节约用电、用水,增强垃圾自觉分类和循环利用意识,鼓励节能灯、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产品的使用,提倡低碳消费,遏制奢侈消费,引导合理消费,逐步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费,促进低碳城市建设。

附则

二十一、本办法所指低碳技术是指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二、上述应给予奖励和补助的项目应按照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各企业、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向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具体奖励及补助申请要求按各部门要求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欺骗手段骗取资金支持,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执行过程中如遇奖励范围和额度变化应以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二十四、本办法自2011216日起执行,201112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