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政策纵览
Policy Overview
返回列表
【地方】(2010)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4-05

(津滨财金〔201027)

各管委会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发展,滨海新区设立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区财政局(金融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滨海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区财政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审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滨海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加快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滨海新区企业上市融资,管好用好滨海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2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财政安排设立滨海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规模5000万元,由区财政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在年度预算中调剂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滨海新区范围内注册,已列入天津市企业上市资源库,并拟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前期费用负担较重和资金紧张问题,对支付上市前期费用和筹措资金有困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专项补贴和部分资金垫付支持。同时,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前期费用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风险补贴。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拟上市企业,需向区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股份制改制和缴纳各项税费及银行借款合同等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请担保风险补贴的担保公司,需向区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经股份制改制企业确认的担保证明文件。

第七条 已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在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申请前期费用垫付资金的,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企业规模、资产状况证明文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上市前期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等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垫付资金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由区财政局与企业签订资金垫付协议。垫付资金按照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所需首笔费用的50%拨付,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已通过审核程序并成功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申请专项补贴,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经上述交易所确认的挂牌交易证明文件;实际发生的会计、律师、保荐、登记托管等相关前期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经信委、科委、国资委联合组成评审组,对申请上述资金支持的拟上市企业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金融服务局)具体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的初审,企业因改制发生银行借款及支付利息的确认,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审核,会同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缴纳税款核实等工作;区科委具体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区经信委具体负责企业规模和资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区国资委具体负责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股份制改制的确认工作,负责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股转持工作。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金融服务局)按照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出的申请,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计划和上市进度情况,拟订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区政府审批文件和有关程序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补贴资金和贴息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拟上市企业、挂牌交易企业和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垫付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与企业签订的《资金垫付协议》先期拨付给拟上市企业,企业成功上市后,收回全部垫付资金;如需将垫付资金转为股权投资,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按照《资金垫付协议》的约定和有关程序,将垫付资金转为政府设立的投资平台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收到的贷款贴息作为本期收益处理,直接冲减相关费用;收到的财政垫付资金,作为负债处理,列入专项应付款。担保公司收到的担保风险补贴和挂牌交易企业收到的专项补贴,作为当期收益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或补贴支持的企业应当按季向区财政局(金融服务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资金或补贴使用情况和上市进展情况报告等资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金融服务局)、审计局等部门依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补贴资金、垫付资金返还和转股投资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欺诈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和奖励,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2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滨海新区各城区、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制定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奖励计划,并组织做好企业上市培训和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