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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0)浦东新区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4-07

    为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上海市关于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0]4号)和市外资委、市计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的意见》(沪外资委批字[2000]第2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在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由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核、审批。

在外高桥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由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受理审批。

在张江高科技园区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由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市外资委、市计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的意见》(沪外资委批字[2000]第28号)的精神受理审批。

在浦东新区其他区域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由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受理审批。

按照规定应当由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新区各审批部门会同相应部门初审后上报。

二、凡设立在外高桥保税区和张江高科技园区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非生产性项目(除限制乙类、涉及许可证管理、行业管理和特许权经营项目外),试行登记备案制。

由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沪)方投资者(外商独资项目委托涉外咨询代理机构)向所在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登记所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审批部门确认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由所在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审批部门备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给营业执照,同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凡设立在浦东新区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除限制乙类、涉及许可证管理、行业管理和特许权经营项目外),审批部门实行项目一次审批。

(一)投资方对投资项目达成合作意向或决定投资后,由合资、合作的中(沪)方投资者(外商独资项目委托涉外咨询代理机构)向审批部门提交必备文件;

1.合资或合作意向书(外商独资项目委托涉外咨询代理机构的有效委托书);

2.投资者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投资者免);

3.银行资信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审批部门当场确认投资者提交文件有效,即出具项目报备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给予办理名称核准;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据此办理征询意见。

(二)经充分论证后,由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沪)方投资者(外商独资项目委托涉外咨询代理机构)向审批部门提交必备文件:

1.申请报告;

2.工商名称登记核准书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有效证明;

4.合资或合作合同(外商独资项目免)

5.章程;

6.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的征询意见,进口设备清单等);

7.审批部门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资料。

审批部门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经批准后,由中(沪)方投资者(外商独资项目委托涉外咨询代理机构)持批复及有关文件向审批部门申领批准证书。审批部门收到齐全文件后,在规定期限内颁发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四、如应投资方要求,新区各审批部门仍可按原有程序和方式审批外商投资项目。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