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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
时间:2017-04-0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自2010年全面启动以来,以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大职类为基础的公务员职位体系和分类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有效提高了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拓宽了公务员职业发展通道,搞活了机关用人机制,优化了机关人力资源配置和行政运行机制,但也存在职位分类比较粗、配套制度不够健全、日常管理尚需磨合等问题。为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务员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全力打造专业、高效、公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为深圳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人事制度支持和有力的公务员队伍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公务员职位体系

  (一)研究探索综合管理类共通性职位管理机制。为促进政府内部管理的统一和规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管理先进经验,开展职位调研分析,探索提出对政府内部财务、人事、行政后勤、电子政务等共通性职位实施职系管理的思路。

  (二)增设行政执法类专业执法职系与专业技术类职系。根据部分执法工作的专业性要求,研究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卫生监督等执法队伍中专业要求较高的食品执法、特种设备执法、药品执法、医疗执法等职位设置为专业执法职系。适应机关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需要,拓宽专业技术类职位范围,将审计部门中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等职位设置为专业技术类职系,研究在规划、统计等部门中设置专业技术类相应职系。围绕精细化管理,对行政执法类专业执法职系和专业技术类各职系开展职位分析工作,以职系为单元制定职位规范,明确各职系的主要职责、入职条件、能力要求、晋升资格等,为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招考、培训、考核等制度奠定基础。

二、不断完善精细化管理制度体系

  (三)创新年轻处科级领导干部管理机制。根据我市公务员队伍梯次建设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通用型领导人才的培养经验,在现有干部人事制度基础上,研究制定精细化的选拔、培训、交流、晋升、考核等管理办法,建立行政机关年轻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长效培养机制。采取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联合培养的管理模式,根据各层级公务员结构特点,有针对性地拟定选拔条件,定期遴选一批年纪轻、素质好、潜力大的公务员,通过有计划的内部轮岗、跨部门交流、挂职锻炼、集中调训等方式进行强化培养锻炼,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具备通用型领导所需的基本能力。同时实行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培养对象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对其能力提升情况、发展潜力进行评估,按一定条件或一定比例确定继续培养人选,对特别优秀的予以破格提拔和重用。争取用5至8年时间,培养一支具有大局意识、战略眼光和领导指挥才能的年轻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

  (四)进一步完善分类招考制度。适应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系细分的要求,以职位规范为依据,研究建立相应的专业笔试题库,逐步形成针对性强、覆盖面广、题量丰富的专业题库,为实施更精细的分类招考提供支持。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加大从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行业协会中引进考官的力度,出台考官管理办法,对面试考官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建设一支人员稳定、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测评能力强的面试考官队伍,进一步提高面试的科学性。

  (五)积极探索分类考核制度。研究制定公务员分类考核指导意见,指导各单位开展分类考核工作。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位分类情况,制定分类考核工作方案,按照职位类别设置考核内容和标准,在同职类人员间进行考核评比,提高考核的针对性。根据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内容相对固定、容易量化的特点,探索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对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探索个人工作计划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定期对公务员履职履责情况进行讲评,变结果评判为流程管理,提高考核的指导性。同时加强考核的激励机制研究,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六)建立健全分类培训制度。根据不同职位类别对公务员能力素质的不同要求,在市、区集中统一组织的初任、任职等培训中,按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班级和课程,实施分类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结果使用的研究,提出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培训指导意见。各区、市各部门在自行组织的培训中,要根据本单位各类职位的具体工作特点及要求,制定分类培训工作方案或培训计划,探索菜单式、学分制培训,着力提高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规范和完善公务员交流机制。加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内部交流轮岗力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部门、跨地域交流。研究完善公务员跨职类交流制度,进一步明确跨职类交流的条件、程序和任职规则。探索开展公开遴选工作,定期从基层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力度,拓宽各职类公务员竞争领导职务的通道。

三、进一步完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

  (八)加强聘任合同管理。制定聘任制公务员合同管理办法,完善合同文本,进一步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签和解除。强化对聘任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管理落到实处。

  (九)完善考核制度。制定新聘任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和聘期考核办法。创新考核工作方式,加强公务员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考核与公务员日常业务工作的结合度,增强考核的客观性和公信力。加强考核结果在聘任制公务员转正、续聘、解聘等管理环节中的运用。

  (十)完善聘任制公务员福利保障制度。进一步细化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缴交、领取、奖罚、收回和转移等管理办法,保障用人单位和聘任制公务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解决改革遗留问题

  (十一)完成全市地税系统公务员职务套转。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要求,参照其他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套转的有关政策,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地税系统各基层局有关公务员套转行政执法类职务工作。

  (十二)抓紧完成公安专业化改革既定任务。

1.完成全市公安系统人员归类和职务套转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试点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197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认真研究公安系统警员6大职系人员归类和技术警察职务套转及管理有关问题,2012年底前完成相关人员的职务套转工作,实现公安专业化改革管理制度的全面入轨运行。

2.完善全市公安系统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根据队伍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的要求,明确市公安系统各级各类公务员的能力素质要求及考评标准,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的使用,将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挂钩,真正发挥考核的奖优罚劣功能,进一步增强公安队伍活力。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