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政策纵览
Policy Overview
返回列表
【地方】(2014)关于印发《义乌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4-0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义乌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腾笼换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实施内容

  (一)试点对象

  市内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

 (二)行业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实际,划分为工业、商贸业、物流仓储业、其他等四大行业。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试点行业具体范围和试点行业归属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重新调整区域内的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具体按三级划分,范围及税额标准如下:

  第一级:诚信大道—37省道—银海路—福田路—义乌江—经发大道—香山路—城中西路—西城路—机场路—老铁路—诚信大道合围区域及沿街店面,适用税额20元/m2。

  第二级:稠城街道、稠江街道、北苑街道除第一级范围外行政区域及江东街道、后宅街道、廿三里街道、城西街道、苏溪镇、佛堂镇、上溪镇、义亭镇行政区域,适用税额16元/m2。

  第三级:大陈镇、赤岸镇行政区域,适用税额12元/m2。

  利用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后增加的财政收入,建立支持转型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自主创新、科技创新、高新技术等的扶持。

  (四)实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以上一年度企业亩产税收的贡献为指标,根据所归属行业平均亩产税收情况及综合考虑产业导向、排污、安全生产、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

  亩产税收=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实际用地亩数。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是指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调库额)、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16个税费种。用地亩数是指企业以亩为计量单位的实际占用面积。

  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如下:

1.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300%(含)以上的,给予100%的减免优惠;

2.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200%(含)-300%之间的,给予90%的减免优惠;

3.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50%(含)-200%之间的,给予80%的减免优惠;

4.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00%(含)-150%之间的,给予60%的减免优惠。

  (五)特殊减免规定

1.会展中心、内陆口岸场站、保税物流中心、国际陆港物流园区、电子商务园区等平台项目,不考核与所归属行业的平均亩产税收比较,直接按企业年纳税额给予分级减免。亩产税收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亩产税收在0.5(含)-1万元之间的,给予80%减免优惠;亩产税收在0.5万元以下的,给予50%减免优惠。

2.为支持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对参加新社区集聚建设而安置的产业用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此项不受5亩以上土地的限制)。

3.2013年-2015年期间完成“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在第二年给予减免一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此项不受5亩以上土地的限制)。

4.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经批准在建设期内可以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规定如下:企业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下的按正常纳税,用地面积30亩(含)-100亩的前两年暂缓征收,用地面积100亩(含)以上的前三年暂缓征收。投产后三年内(从暂缓征收期满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开始计算)平均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水平300%(含)以上的,给予免征;投产后三年内平均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水平200%(含)-300%的,减半征收;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全额补征。

5.当年技改生产设备投入(不含配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属零增地技改项目的企业,在完成技改建设的第二年,暂缓征收一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技改后的三年内平均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水平300%(含)以上的,给予免征;完成技改后的三年内平均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水平200%(含)-300%的,减半征收;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全额补征。

6.对一些发展前景较好且符合产业导向或承担政府性公益、民生类项目,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高的企业,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通过减免等优惠措施,培育其发展壮大。

  (六)其他规定

1.垄断及限制类行业不列入减免范围,具体包括电力、烟草、石油、金融、保险、电信、房地产、建筑、采掘等行业。

2.用地面积5亩以下的企业不给予减免优惠(“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以及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产业用房除外)。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2)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3)出现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的;

5)综合效益评价为D类的;

6)发生其他特殊情况的。

4.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5.自开展试点年度起,对试点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原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除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地税)局、环保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方案落实、成效评估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地税)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积极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和差异化减免政策,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各有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经信委负责提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且处于建设期的企业名单、零增地技改投入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名单、“小升规”企业名单以及综合效益评价为D类的企业名单;

  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个转企”名单以及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较大行政处罚(立案处理)的企业名单;

  金融办负责提供“规改股”、“股上市”企业名单;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办公室负责提供安置产业用房的企业(单位)名单;

  电商办负责提供电子商务园区名单;

  义乌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管委会和物流办负责提供物流园区名单;

  商务局负责提供新供地项目的验收、投产情况;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面积情况,违法用地和闲置土地企业名单;

  环保局负责提供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较大处罚(立案处理)的企业名单;

  安监局负责提供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企业名单;

  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市企业房屋登记信息;

  国税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的实际入库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立案处理)情况;

  地税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的实际入库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立案处理)情况、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和申请享受减免优惠企业纳税情况,具体落实亩产税收减免政策,并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

  各部门将相关企业名单及数据在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政策引导

  通过调整当地的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提高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积极加大对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同时,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对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和政策合力,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本文件下发后,原义政办发〔2013〕17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