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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5)关于印发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08

义政办发〔2015〕7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

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建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盘活财政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三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范围: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一律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暂时闲置的财政资金,在留足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竞争性存放,其中国库沉淀资金的竞争性存放按省统一规定执行。依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财政资金,市财政局应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依据或具体情况,经批准后按规定实施。

第二章  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方式

第四条 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方式主要有:按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结果存放、有条件竞争性招选方式存放和完全公开的招投标方式存放。

  (一)按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的结果进行竞争性存放。为引导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更多更好金融服务,对全市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竞争性存放财政资金,市财政根据年度内原存放行资金到期情况按比例统一调度。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有条件竞争性招选方式。指为体现政府目标导向,围绕政府重大发展目标,开展定向性有条件的竞争性存放。

1.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含政策性银行)积极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年度内实际发放贷款额度10亿元(含)以上、期限5年(含)以上的低息(基准及以下利率)贷款的,给予配套财政性存款支持。配套存款额度综合其上级行的规定和兄弟县市的做法确定,并根据实际放贷金额逐步配套到位。

2.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参与金融专项改革及政府要求的各项改革创新,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给予配套财政存款支持。

  (三)公开招投标。指建立以招投标为主要方式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

  招标可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包括投标银行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由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具体指标。

  财政存款招标操作工具为银行机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含1年)。如为社保基金的,则按社保基金管理部门提供的时间要求存放。

  财政存款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利率。定期存款年利率即资金年收益率,是指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相应期限的存款利率。若出现标的相同的情况,依次按照投标银行的社会责任贡献、经济发展贡献评标决定。

  社会责任贡献是指投标银行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自愿向义乌市内指定的公益慈善机构捐赠;经济发展贡献由投标银行在义乌市的纳税、贷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指标组成。

  具体招投标规则和评标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市财政局会同金融办、人行义乌支行、义乌银监办制定。开标、评标工作事宜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财政资金公开招投标存放银行机构定期存款招标对象为:义乌市设有分行级(含)以上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支行级(含)以上的政策性银行(以下简称投标银行),且参与投标银行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交纳在义乌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行义乌市支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二)义乌银监办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每家参与公开招投标银行的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招标总额的30%,每家投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占同期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10%。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定期存款存放管理

第六条 由市财政局与存放银行签订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机构定期存款存放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市财政局依据存款协议开具划款凭证并向存放银行划拨资金。

第八条 存放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向市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九条 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放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原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十条 市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在定期存款存放期间,存放银行应按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规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金融办、人行义乌支行、义乌银监办负责对商业银行参与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行之后3年参加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四)没有按照存放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不能及时按照存放协议结清本息并将本息划转至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的;

  (六)其他妨害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上述定期存款。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存放银行须将存放结果报金融办、人行义乌市支行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