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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6)关于印发义乌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0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义乌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短期使用的与建设工程或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联的不宜办理农转用手续的用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项目以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民生工程施工确需占用的除外。临时用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

(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三)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

(四)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

(五)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六)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七)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租、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

(八)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具体负责本市面积2公顷以上(含2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批。临时用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以委托的方式下放给临时用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以委托方式下放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用地,具体审批责任由行使审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

(二)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及交还土地标准;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

(四)双方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临时用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数额可以参照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价结合临时用地使用年限确定;也可由临时用地使用者与临时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申请临时用地为农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按《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要求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与临时用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并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论证通过的所需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面积30亩以下的(含30亩),也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与与临时用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按下列标准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占用一般耕地的,按5万元/亩计缴;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万元/亩计缴;占用其他土地的按3万元/亩计缴。临时用地面积30亩以上的,应由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论证。

第九条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表;

(二)临时用地使用者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立项文件等可以证明工程建设确需临时用地的说明材料(市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可以先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四)临时用地建设规划选址意见;

(五)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六)实地踏勘意见;

(七)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及对应的补偿费支付凭证;

(八)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或复垦协议及预存临时复垦费用凭证;

(九)具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十)涉及矿产采矿或探矿的,还需提供采矿许可证或探矿许可证,以及安全设计方案;

(十一)涉及占用林地、水域的,还应提交市农业林业部门、水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的许可意见;

(十二)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向临时用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临时用地2公顷(含2公顷)以上的,由临时用地所在地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实地踏勘,出具实地踏勘意见,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临时用地不足2公顷的,由临时用地所在地镇(街)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实地踏勘,出具实地踏勘意见,具体审批权限由市国土局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临时用地所在地镇(街)行使,对外法律主体不变,审批结果及其资料在作出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局备案。

市国土资源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的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在审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审批以及不予审批的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审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符合审批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颁发《临时用地审批意见书》。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上只能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并续签临时用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满,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按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约定恢复原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土地复垦合同约定完成复垦。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履行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预存临时用地复垦费用退还临时用地使用者;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复垦义务或未达到临时用地复垦合同约定的复垦质量的,由临时用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临时用地使用人预存的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中支出,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预存的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复垦费用的,可以由临时用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临时用地使用者索赔;临时用地使用人纳入诚信“黑名单”,今后再申请临时用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批准后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定点放样,并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并报告有权查处的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拆除。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拒不交还土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七条 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临时用地时,应给予其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合理的补偿。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无条件服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缴销《临时用地审批意见书》。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急需临时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应当在险情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申请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临时用地使用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为确保临时用地依法规范使用,并在期满后按规定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项目建设,需使用村土地作为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乙方应一次性按万元每亩,共计万元,预存临时用地复垦费用;双方约定预存临时用地复垦费用存款银行为;帐号为

四、临时用地复垦费用经甲方主要负责人、存款银行负责人、临时用地使用者三方签字同意后方可支取;因乙方未履行或未按规定标准履行复垦义务,转由甲方组织复垦的,临时用地复垦费用经甲方主要负责人、存款银行负责人双方签字同意后用于支付临时用地复垦相关费用。

五、乙方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或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确保经复垦的土地水利、耕作层厚度、耕作层肥力和交通设施等立地条件与占用前相当。

七、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壹年内复垦完毕,并在复垦完成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临时用地复垦费用退还乙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不履行复垦义务,或经验收不符合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土地复垦标准的,由甲方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中列支;预存的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复垦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或索赔。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临时用地时,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九、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于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交换、买卖、租赁或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分。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