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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0)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4-10

津政办发〔201089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五日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0122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已经20106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需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已出台支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意见如下。

 一、支持滨海新区深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

(一)支持滨海新区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凡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投资主体迫切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又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支持滨海新区工商局先行先试,予以登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积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

(二)支持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滨海新区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对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融资综合经营等改革创新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积极做好支持服务工作。

(三)授予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住所设在滨海新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滨海新区工商局可以进行登记。

(四)授予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个案授权登记注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二、支持滨海新区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五)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对在滨海新区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依申请人申请,允许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内企业将功能区名称作为行政区划的一部分使用,企业可将“天津”、“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

(六)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七)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允许办理注册登记。

(八)支持企业转换组织形式。滨海新区内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申请变更企业类型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根据申请依法定形式办理变更登记。

 三、支持滨海新区广告业发展

(九)支持广告业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把广告业列入重点发展的产业,支持制定和落实扶持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促进广告企业优化升级,加快培育主业突出、核心创新能力强、具备竞争实力的广告骨干龙头企业;支持促进广告业资源整合,形成产业和专业集聚效应,建设具有综合服务功能或专业特色的广告产业园区,推动新兴广告媒体的发展与规范,积极调整和优化广告产业结构,促进广告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十)鼓励境外投资者到滨海新区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四、支持滨海新区创新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方式

(十一)拓宽企业注册管理服务方式。支持逐步实现电子签名、身份确认、互动交流、网上申报、审批反馈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申报、核准模式。

(十二)支持积极实施行政指导。支持对企业注册资本缴付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行政指导,对轻微违规、违法隐患等及时提醒告诫,促进当事人规范经营行为。

(十三)积极为企业融资提供良好服务。积极支持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对申请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登记的,依据相关规定,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十四)支持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做好服务发展工作。支持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通过分析报告、发展动态和专项统计分析,深入反映企业数量、经济规模、产业结构、产业优势等综合情况,服务滨海新区发展战略。

 五、支持滨海新区实施商标战略

(十五)支持滨海新区实施商标战略和建设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区。支持滨海新区开展申报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对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报送的滨海新区企业的驰名商标申请, 总局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切实加强保护工作。加大对滨海新区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指导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注册申请及时审查。对滨海新区内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异议案件,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后,符合提前审理条件的,予以加快审理。对滨海新区商标权利人投诉并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重大跨省(市、区)的商标侵权案件,加大办案指导力度,及时做好相关跨区域执法保护的协调工作。

(十六)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积极支持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十七)加强对滨海新区商标境外注册工作的指导。鼓励和支持滨海新区企业到境外申请注册商标,支持滨海新区开展对出口型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培训,增强出口型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意识,指导天津市出口型企业解决商标在境外被抢注问题,提高出口型企业运用国际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六、支持滨海新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十八)支持滨海新区开展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试点。支持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滨海新区推进综合执法模式改革,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九)支持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鼓励滨海新区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建立“分类严谨、管理科学”的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维护和保障公正公平统一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鼓励企业向社会公开年检信息,促进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的提升。

(二十)支持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长效机制。支持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二十一)支持滨海新区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支持通过创新机制、扩大功能、理顺关系、完善网络等措施.加快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提升消费维权效能,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支持天津与环渤海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消费维权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环渤海区域建立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协作机制。

(二十二)支持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支持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厉查处传销违法行为,防止传销在滨海新区等地区发展和蔓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创造有利条件;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宣传教育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规范直销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直销市场秩序。

 七、支持加强基础建设和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二十三)支持加强信息化建设。同意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金信工程试点单位,支持天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十四)支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在工商专项补助经费以及业务补助经费分配、专用设备的配置上,尽量对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积极支持。

(二十五)支持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总局年度培训计划和总局行政学院的办班能力,在总局举办的有关培训班中,适当增加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的参训名额。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纳入总局接受安排系统干部到总局机关挂职锻炼工作整体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由总局职能司局会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落实。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将总局的支持意见向天津市委、市政府汇报,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用好总局的支持政策,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