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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国有创投企业持有和转让所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企业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4-09

中科园发〔201351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发挥国有资本推动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有效结合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力和推动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促进有关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化运营,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属国有创投企业持有和转让所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企业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4124



北京市属国有创投企业持有和转让所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企业股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市属国有创投企业投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属国有创投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在市金融局登记备案且经年检合格、并经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的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创投企业持有和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是指国有创投企业以其拥有和管理的资金或资产(不含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及政府拨付但指定用途的资金或资产),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进入、持有、转让和退出等行为。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创投企业,鼓励其运用全部或部分资产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第五条 国有创投企业应当在经营管理模式上进行探索和创新。鼓励引入专业化管理团队参与经营管理;鼓励探索以投资收益分配权等形式对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尊重市场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内部治理和奖罚机制。

  第六条 国有创投企业经董事会批准,管理团队可以对投资项目实施跟投;同时可以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从已实现的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的业绩激励。

  第七条 国有创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权转让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加强内部管控,规范股权持有和转让工作。

  第八条 国有创投企业持有和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由其相应的决策机构就其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确认等重要事项做出书面决议。

  第九条 国有创投企业对创业企业的出资,如需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未来以固定收益率或固定价格退出的(含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情形),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投资和股权退出。

  申请办理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项目基本情况表;

     ()本次行为所涉及的投资建议书或方案、协议等材料;

     ()本次行为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有效文件;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与本次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创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创业企业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国有创投企业持有创业企业股权期间,若非控股股东且非第一大股东,因创业企业再融资导致国有创投企业所持创业企业股权变动时,相关的资产评估和国资管理事项根据创业企业的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创投企业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后,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前述第九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中投资协议(出资前)相关约定发生变化的(未发生变化的,可根据投资时监管部门批准的事项,直接办理股权转让)

     ()因实施股权重组,与其他股东联合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的。

  第十二条 国有创投企业向不确定对象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的,应当按照国家、北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 国资监管部门应对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备案或审批书面文件。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创投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企业的国有创投企业的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名单,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国有创投企业和相关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年检合格、经国资监管部门、市金融局认定,且其主营业务涵盖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属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