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土资函〔2011〕241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目前,各地开发区(园区)、工业集聚区设立的热情和积极性比较高,这对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项目建设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135号)和《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号),加强和规范开发区(园区)、工业集聚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现就做好开发区(园区)、工业集聚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通知如下:
一、开发区(园区)、工业集聚区的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要符合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内统筹考虑,不得突破上级规划下达的控制规模;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用地区,不足部分可在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区安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通过开发区(园区)、工业集聚区设立审核,不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二、开发区(园区)、工业集聚区选址要布局合理,体现保护优质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的原则,紧密结合中心城市、县城和重点城镇建设规划,在其周边选址,严格控制脱离城镇规划,单独选址。
三、开发区(园区)、工业集聚区要明确四至范围。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升级、筹建或扩大规划区域范围的开发区(园区)、工业聚集区,要按照批准的规划面积和四至范围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