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财政局:
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省对你市曹妃甸工业区财政体制及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对曹妃甸工业区税收分享体制不变
为保持全省财政收入体制的规范和统一,省对曹妃甸工业区税收分享体制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省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冀政[2002]3号)的有关规定分享曹妃甸工业区 “四税”收入。
二、省对曹妃甸工业区一定期限内实行 “四税收入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
为促进曹妃甸工业区加快发展,省对曹妃甸工业区实行 “四税收入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即省以2005年在曹妃甸工业区 “四税”分成财力(587万元)为基数, 2006年至2008年,省级分享“四税” 收入超过基数部分,全额返还曹妃甸工业区。返还资金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由省返还唐山市,再由唐山市返还曹妃甸工业区。
三、相关问题
(一)省对曹妃甸工业区“四税收入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暂定三年。省激励性财政体制执行期满,在研究新一轮激励政策时,统筹考虑2009年及以后年度省对曹妃甸工业区特殊政策问题。
(二)2006年至2007年,省在对唐山市计算“四税”返还时,将曹妃甸工业区“四税”因素剔除,同口径测算增幅、计算对唐山市激励性返还。
(三)省对曹妃甸工业区实行 “四税收入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后,2006年至2008年省级财政返还额中属于唐钢、曹妃甸大钢在工业区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部分,作为省财政对唐钢注入资本金处理,包括在省财政承担的对唐钢注入资本金任务指标(9亿元)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