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概况
1.1.1突发事件的现状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首都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基地,具有经济要素高度集聚、国际化企业较多、国际交往活动频繁等显著特点。随着驻区人口的不断增多和新城建设的不断推进,诱发突发事件的因素逐渐增多。
1.1.2突发事件的特点
开发区突发事件具有人为致灾因素突出、损失重、影响广等显著特点。
(1)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仍存在安全生产、火灾事故等隐患。由征地拆迁等开发区建设过程中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较为突出。
(2)危害程度严重。由于开发区企业生产对危化品需求量大,突发事件的连发性强,经济损失大,对社会秩序、环境与资源等造成的破坏更为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的冲击更为强烈。
(3)灾害负面影响广。开发区作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化高新技术企业众多,国际地位显著,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的国际负面影响较大。
1.2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2.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实际需要出发,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开发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2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管理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预防、预警、处置和恢复全过程管理。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中共北京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工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项指挥机构的作用。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将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5)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3编制目的和依据
1.3.1编制目的
针对开发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本预案,达到以下目的:
●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防范、指挥、处置的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及相应的响应程序,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通过整合开发区应急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1.3.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4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参照《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标准,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开发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I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开发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市级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II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开发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由开发统一组织协调处置或由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开发区配合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IV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开发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开发区调度相关部门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开发区内应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应急委)负责开发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开发区应急委主任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按分管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大类突发事件的分工,由开发区工委副书记、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以及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分管副经理担任。
开发区工委、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和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开发区应急委成员。
开发区应急委的职责是:
●研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规章制度建设;
●研究制定开发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核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负责开发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当突发事件超出开发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市应急委协调处置;
●负责组织、协调开发区各专项指挥机构和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开展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周边区县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分析总结开发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
●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应急办)是开发区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加挂开发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应急办主任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办副主任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兼任。
开发区应急办的职责是:
●督促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开发区应急委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承办应急管理系统相关文电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开发区工委、开发区管委会系统和开发区应急委成员单位的值守应急工作;协助开发区应急委领导指挥处置较大、一般突发事件;
●负责规划开发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修订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各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开发区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收集、报送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信息,负责发布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社会动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负责开发区应急指挥平台的规划管理和维护;指导监督各专项指挥机构、开发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急指挥平台及信息通信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应急指挥平台及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完成开发区工委、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应急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项指挥机构
2.3.1根据开发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整合开发区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有关领导小组、指挥机构,建立健全开发区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除专项指挥机构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适时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由开发区应急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总指挥,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3.2在开发区应急委领导下,专项指挥机构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类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规定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开发区工委宣传部、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社会发展局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
2.4专家顾问组
开发区应急委、各专项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部门职责聘请本领域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
开发区应急委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为开发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向开发区应急委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基层应急管理组织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监测与预防
3.1.1开发区应急办负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发区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各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开发区内可能对本区及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开发区应急办,并通报相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开发区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2在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时,各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及专业公司应根据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立即开展部署,迅速上报开发区应急办并通报有关单位,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开发区应急办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各相关单位,并适时建议开发区应急委启动专家顾问组,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3.2 预警的级别
3.2.1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过程中,应依照国家或本市相关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确定预警级别,但可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加以细化。
3.3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3.3.1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开发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开发区应急办对外发布或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3.2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开发区应急办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按照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开发区应急办负责发布或解除。
3.3.3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4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开发区应急办、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和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加强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等。相关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并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开发区应急办、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和部门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包括准备和调用应急队伍、物质、设备及场所、加强重要基础设施的保护,疏散易受危害人员和转移重要财产等。
(3)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调整预警建议,开发区应急办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按相关规定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应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4)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相关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5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5.1由开发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信息办)配合开发区应急办,制定全区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统一标准,采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市政、环保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5.2由开发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开发区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跨部门有效管理和使用。
3.5.3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要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4 应急响应
4.1基本响应
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
(2)事件处置主责部门迅速调集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或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措施;
(5)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6)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7)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者其他障碍物;
(8)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9)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市政府外办。在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组织下,由开发区应急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协调开发区工委宣传部、开发区管委会外事办公室、外联办、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2分级响应
4.2.1一般突发事件(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开发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主责部门全权负责整个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开发区应急办通报情况,相关成员单位要配合执行。开发区应急办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协调处置。
4.2.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开发区应急委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适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专业处置组、社会面控制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宣传信息组和专家顾问组等组成。当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2.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发区应急委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发区应急办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开发区应急委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2.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发区应急办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委办局,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之前,开发区应急委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当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开发区应急委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4.3响应升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当有可能超出开发区应急委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其他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时,及时报告市应急办,请市应急委组织、协调本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4.4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范围。在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或全区范围内的动员,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并提供有关保障。
(2)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社会动员工作,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开展工作。开发区全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开发区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开发区应急委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5应急结束
4.5.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已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5.2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启动预案的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报开发区应急委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启动预案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开发区应急办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相关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5.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恢复重建
5.1.1恢复重建工作在开发区工委、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开发区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5.1.2开发区专项指挥机构、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及其它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 社会救助
5.2.1 接到橙色、红色预警或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社会发展局、发展和改革局要在市相关部门协调下,会同开发区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协调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必要时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
5.2.2 社会发展局负责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3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机构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开发区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及现场指挥部,需在处置结束后4天内,将应对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报开发区应急办。根据工作安排,经开发区应急办汇总后,2天内报送市应急办。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经过、现场处置情况等内容。
5.4.2在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由相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原因调查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开发区应急委。开发区应急委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在20天内报市应急委。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结果;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结论性意见;事件处理结果或初步处理意见;事件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6 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6.1.1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必须立即报送开发区应急办,由开发区应急办核实后报市应急办。
6.1.2开发区各相关机构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开发区应急办,同时通报给相关单位。
6.1.3各部门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6.1.4由开发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6.1.5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开发区应急办对于接报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在报开发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在上报市应急办的同时,向市委宣传部报告相关情况。
6.1.6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1.7对于各类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开发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和专项指挥机构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6.2信息共享和处理
6.2.1由开发区信息办配合开发区应急办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6.2.2突发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开发区应急办应向市应急办、市政府外办报告,由市应急办与市政府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3.1开发区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相关应急预案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开展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6.3.2一般突发事件,由开发区工委宣传部、开发区应急办及主责部门组成开发区新闻发布工作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道突发事件信息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3.3对于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由市相关部门、开发区工委宣传部、开发区应急办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在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展开相关新闻报导工作。
6.3.4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共同组织。
7 保障措施
7.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1.1开发区应急办负责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突发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7.1.2开发区应急办负责组织,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配合,建设统一标准、全区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
7.1.3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风险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
7.2通信保障
7.2.1开发区应急办负责统一组织开发区电信运营企业、开发区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运维等部门,建立开发区信息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7.2.2开发区应急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开发区电子政务有线和无线专网为核心,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7.2.3由中国联通亦庄分公司组织和协调相关公司,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出现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开发区应急办及相关专项指挥机构之间的联系。
7.2.4开发区信息办配合开发区应急办,以应急办已经建成的图像监控系统为骨干,整合其他图像监控资源,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7.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1开发区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相关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3.2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开发区应急办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开发区应急办可代表开发区工委、开发区管委会直接调用。
7.3.3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7.4应急队伍保障
7.4.1综合应急救援队
开发区依托开发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开发区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
7.4.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开发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开发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开发区各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统筹规划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建至少一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相关领域部门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开发区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7.4.3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公司、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保障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开发区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7.5交通运输保障
7.5.1由开发区交通安全委员会牵头,开发区交通大队、开发区市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
7.5.2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开发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和开发区市政管理局组织专业队伍,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7.6医疗卫生保障
7.6.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与同仁医院开发区院区协调处置工作中的急救工作;社区医院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由社会发展局协调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7.6.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开发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向突发事件受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6.3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为突发事件处置的人员抢救做好充分的准备。
7.7治安保障
7.7.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开发区公安分局和突发事件涉及到的企事业单位负责治安的保障部门,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7.2由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相关单位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8物资保障
7.8.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要根据不同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本部门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方案,报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7.8.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或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主责部门应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开发区突发事件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供给。
7.8.3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开发区应急办统一协调,由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社会发展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和紧急供应,社会发展局负责及时了解区内医院的药品储备情况,并与相关医院签订药品供应协议,以保障应急需要。
7.8.4开发区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
7.9资金保障
7.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开发区财政局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金。
7.9.2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有关规定,开发区财政局应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开发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应列入本部门预算,开发区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
7.9.3发生突发事件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二是经开发区应急委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7.9.4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7.9.5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9.6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开发区应急委审批。
7.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0.1开发区应急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7.10.2开发区规划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区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体系。相关部门根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10.3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基本保障设施或预留位置,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标志牌。
7.10.4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
7.11技术开发与储备
开发区科技局负责,依托首都科研机构及区内科研力量,加强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配备。
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7.12法制保障
开发区应急办负责制定完善本区域应急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和保障制度。
8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宣传教育
8.1.1开发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手册。
8.1.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社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学校组织在校学生实施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8.1.3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培训
8.2.1公职人员的培训
由开发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培训内容,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8.2.2公众的培训
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企业员工和社区居民提供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社区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8.3应急演练
8.3.1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3.2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
8.3.3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 附则
9.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开发区工委、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开发区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开发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开发区工委和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开发区应急保障预案:针对全区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开发区专项指挥机构:指为应对某类突发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
开发区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开发区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9.2预案管理
9.2.1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1)开发区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市政府的各项要求负责起草或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由各专项指挥机构和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依据处置突发事件分工,按照市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起草,由开发区应急委组织协调制定和修订。
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根据市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本预案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和修订。
应急保障预案由开发区应急委组织协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部门,根据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和本预案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单位应急预案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据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和修订。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活动主办单位为应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2)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9.2.2应急预案审核与备案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9.2.3应急预案公布
(1)本预案经开发区工委、开发区管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
(2)开发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 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9.3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9.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6月20日开发区管委会印发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京技管[2005]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