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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20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时间:2017-04-12

国办函〔201431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农业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统计局、粮食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关于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关于加大力度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安全责任与分工,主销区也要确立粮食面积底线、保证一定的口粮自给率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关于增强全社会节粮意识,在生产流通消费全程推广节粮减损设施和技术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科学确定重要农产品储备功能和规模,强化地方尤其是主销区的储备责任,优化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粮食局、国资委、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八)关于进一步开展国家对农业大县的直接统计调查编制发布权威性的农产品价格指数的问题,由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关于抓紧制定重要农产品国际贸易战略,加强进口农产品规划指导,优化进口来源地布局,建立稳定可靠的贸易关系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外交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棉油等大型企业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资委、外交部、科技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粮食局、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探索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基金和海外农业发展基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外交部、中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支持标准化生产、重点产品风险监测预警、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力度加快推进县乡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示范市、县创建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办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拓宽三农投入资金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开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四)关于按照稳定存量、增加总量、完善方法、逐步调整的要求,积极开展改进农业补贴办法的试点试验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办法,继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商品粮生产大省和粮油猪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鼓励主销区通过多种方式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更多地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降低或取消产粮大县直接用于粮食生产等建设项目资金配套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稳步推进从财政预算编制环节清理和归并整合涉农资金支持黑龙江省进行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验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审计署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创造条件逐步下放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切实提高监管水平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强化省、市两级政府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责任,县级政府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财政补助政策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问题,由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加大各级政府水利建设投入,落实和完善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资金政策,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谋划建设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水利工程,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和雨洪水资源化利用,启动实施全国抗旱规划,提高农业抗御水旱灾害能力的问题,由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法人责任制和专员制,推行农业领域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明晰和保护财政资助科研成果产权,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发展农业科技成果托管中心和交易市场推动发展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问题,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引领作用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推进种业人才、资源、技术向企业流动,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问题,由农业部、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着力加强促进农产品公平交易和提高流通效率的制度建设,加快制定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落实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覆盖全国的市场流通网络建设,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的问题,由粮食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一)关于启动农村流通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和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支持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高效肥和低残留农药使用、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推广高标准农膜和残膜回收等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抓紧编制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科技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2014年开始,继续在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进行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林业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加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启动南方草地开发利用和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八)关于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由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农业部、林业局、民政部、银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林业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二)关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法制办、民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的问题,由法制办、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税务总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问题,由财政部、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的问题,由中央农办会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七)关于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八)关于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工商总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关于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的问题,由工商总局、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问题,由财政部、农业部会同水利部、林业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四)关于完善农村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的问题,由气象局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五)关于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稳妥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问题,由供销合作总社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六)关于强化商业金融对三农和县域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的问题,由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七)关于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业务,建立差别监管体制的问题,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八)关于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九)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督促上市农业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三农的个性化产品的问题,由证监会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关于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农业部、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一)关于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的问题,由中央编办、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二)关于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的问题,由财政部、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三)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四)关于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推行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垃圾、污水为重点,改善村庄人居环境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水利部、旅游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五)关于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加强村内道路、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六)关于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抓紧把有历史文化等价值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列入保护名录,切实加大投入和保护力度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化部、文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七)关于加快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适当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问题,由教育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
  (六十八)关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问题,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九)关于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完善重大疾病保险和救助制度,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问题,由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落实。
  (七十一)关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问题,由财政部、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二)关于着力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改进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考核办法,提高扶贫精准度,抓紧落实扶贫开发重点工作的问题,由扶贫办、中央组织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林业局、旅游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七十三)关于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的问题,由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法制办、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的党建工作,创新和完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的问题,由中央组织部会同民政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五)关于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的问题,由民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六)关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问题,由中央农办、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七)关于扩大小城镇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覆盖,统筹推进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和设施共建共享,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推进农村社区化管理服务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林业局、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八)关于加强对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指导,加大改革放权和政策支持力度,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水利部、林业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各牵头部门要在20146月底和10月底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报送中央农办,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农办要及时对分工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在20147月和11月将落实情况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