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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2006)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2006年工作要点
时间:2017-04-12

 

  

2005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实施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持良好态势。一是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免征农业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八个行业增值税转型工作全面落实,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新的突破,鞍钢、本钢等企业成功实现联合重组,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各类投资主体纷纷进入东北地区参与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二是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一批重点老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三是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稳步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成片棚户区改造加快进行。四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继续推进。重点水土流失区域的治理进一步开展,生态示范工程成效显著,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污水处理和管网配套建设力度加大。

但同时也要看到,东北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发展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影响长远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没有根本解决,产业结构不尽合理,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金融不良资产多,环境污染有加重趋势,就业再就业压力依然很大,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是振兴战略向纵深推进、各项改革实施攻坚的关键之年,也是国家出台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的启动之年,做好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意义重大,务必取得更大的进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各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继续深化改革,努力扩大开放,更加注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加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着力解决影响老工业基地和装备制造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主要依靠自力更生和东北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振兴工作取得新的更大进展,为全面振兴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一、积极推进各项改革和对外开放

(一)在继续抓好免征农业税、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政策性破产、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项政策落实工作的同时,对吉林、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积极稳妥地做好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各试点城市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尽快先行启动具备条件的城市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

(二)推动东北地区信用环境建设,逐步有效化解历史债务。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国资委、振兴东北办等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加快东北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实施方案。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东北。推动非公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三)坚持发挥优势、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继续推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带动作用,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形成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集团。坚定不移地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跨国公司参与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改制的指导,培育大型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完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撤并乡镇,精简机构。结合东北比较适合发展大农业的特点,推广以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为龙头的农村集体合作组织形式、农业机械化合作组织,进一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有序流转。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小城镇建设。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抓好伊春市的林权改革试点和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五)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制型、服务型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扩权强县改革,减少各级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研究修订《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推动东北地区开放更多领域,吸引外资特别是吸引国外战略投资者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努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在借鉴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利用外资经验的基础上走出东北振兴利用外资的新路。继续支持东北三省引进外国专家和组织人才出国培训。支持东北三省办好有关国家级重要展会。发挥地缘优势,扩大东北地区与东北亚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进一步推动沿边开放和图们江流域国际合作。利用“俄罗斯年”的有利时机,扩大与俄罗斯的合作。加强与内蒙古东部盟市的协作和与沿海发达地区经济联系,进一步扩大与港澳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在国家已批准的大连港区联动试点基础上,加快建设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将部分功能延伸到腹地,充分发挥其国际中转配送、采购和转口贸易等功能,建设成东北亚重要的港口城市。

  

二、规划建设好东北的大农业和新农村

(七)按照建设现代化大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划和建设好东北的大农业和新农村。要全面正确地理解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和要求,着力搞好农村经济发展,着力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增加农民收入。要坚持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政策,进一步增加农业投入,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和产业化进程,逐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不能一哄而起,不能搞一个模式和形象工程,要防止简单化和急于求成。

(八)继续抓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大型商品粮基地、种子工程、植保工程等重大农业项目建设,把东北建成我国最重要的大型国家商品粮基地,鼓励和促进省际间的农业综合开发协作和粮食余缺调剂。加快实施“沃土工程”,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加强尼尔基下游配套灌区建设,进行黑龙江三江平原、松嫩平原及其它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节水改造。加快发展现代化畜牧水产养殖。扶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全面提高东北地区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充分发挥农垦系统的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黑龙江垦区的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搞好“三江平原”的农业综合开发,支持农垦系统更新农用飞机和大型农业机具,率先建成现代化垦区。创新森林防火工作机制,解决农林交错易引发火灾的问题,切实加强林区道路和防火隔离带建设。

(九)进一步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高技术研究。加快重大增产技术、节本增效技术、精深加工技术以及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设施农业技术的研发、推广,深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全面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储备能力和转化能力。

(十)加快发展农村教育、文化事业,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尚。积极开展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改善农民饮水、能源、道路、居住、通讯等生活条件。建立电话、电视、电脑“三电合一”的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繁荣县域经济,进一步搞好农民转产转岗培训工作,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十一)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健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探索和完善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办法。

  

三、继续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

(十二)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体系建设,打造东北优势产业基地和知名品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组建优势企业集团,重点推进东北地区具有发展优势的钢铁、装备、造船、煤炭、石化、汽车、森工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集聚,打造东北优势产业基地和知名产品品牌。积极推动沈阳-大连城市群、长春-吉林工业带、哈大齐工业走廊的建设,实施产业集聚。支持重组后的东北特钢集团整合内部资源,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调整产品结构。进一步推动鞍钢、本钢联合重组进程,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继续利用国债资金支持老工业基地工业结构调整,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监管,保证建设进度与成效。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和服务业,扎实推进东北特色旅游。

(十三)按照“创新支撑、集群发展、轴心辐射、区域联动”的发展思路,在装备制造、原材料等优势产业和数控系统、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组织实施若干重大科技项目。搞好信息、生物和医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以哈大高速公路为主轴,加强国家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整合东北区域科技资源,以创新平台、共享协作网络、科技人才和技术产权市场建设为切入点,加快推进东北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和组建联合研发中心,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鼓励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创新和成长。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支持。坚持开放式创新,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再创新国外先进技术,走出去兼并具有产品研发能力的国外企业,并将之纳入我国企业的创新体系。

  

四、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

(十四)东北办要切实担负起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公室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若干意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组织编制十六项重大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规划并予以实施,拟定重点领域装备技术政策,研究制定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实施办法,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套技术装备、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施行政府首购政策和定购制度。组织编制禁止和限制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目录并定期发布,防止盲目重复引进。研究利用产业基金支持装备制造业的措施。

(十五)组织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技术的协同攻关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结合重大工程协调新技术装备的应用。

(十六)认真总结“十五”以来我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方面取得的成果。筹备召开国务院振兴装备工业工作会议,表彰一批多年来在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领域和自主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第五届沈阳装备制造业国际博览会期间,开辟专区集中展示近年来重大装备国产化成果。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参观重大装备国产化基地,组织媒体集中报导重大装备国产化成绩。

  

五、努力搞好以交通能源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抓紧开工建设哈大客运专线、东北东部铁路通道、长春-吉林城际铁路等项目,对滨绥、绥佳等铁路实施扩能改造。建设哈尔滨、沈阳、大连集装箱中心站和长春集装箱办理站,逐步构建东北地区双层集装箱运输通道。加快铁岭至朝阳等高速公路建设,抓好通乡镇、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建设。启动大连、漠河、伊春、鸡西、长白山等机场建设。完成辽宁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的审核,审批大连港、营口港总体规划,发挥辽宁港口群对临港产业、对东北腹地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搞好大连大窑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三期工程和主要航道及防波堤工程建设,营口港深水航道、集装箱码头工程。支持东北地区国有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利用内蒙东部和黑龙江煤电丰富的优势,加快建设坑口电站,促进煤电联营和综合开发,实施“西电东送”和“北电南送”。对内蒙古东部地区及周边其他地区新发现的矿产资源,优先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原有矿业企业参与开发建设。支持东北三省煤炭城市与内蒙古东部盟市新兴资源基地的合作,加快阜新矿业集团开采锡林郭勒盟白音华4号露天矿项目的推进力度。协助做好中俄原油管道工程,从俄罗斯输入电力工程等重点能源合作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对俄电力贸易工作。推进辽宁核电站建设的前期工作,推进大庆天然气田和管道建设。

  

六、大力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十九)抓紧制定并颁布实施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动体制机制的创新。逐步建立起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推动资源型城市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资源开发模式。加强资源勘探和开采调控。加强对资源型城市现有矿区周边和深部的矿业权的管理,加强危机矿山的资源保障能力。

(二十)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并协助东北三省搞好已批准的阜新、大庆、伊春、辽源4个经济转型城市的试点工作。东北三省要抓紧完善试点规划和方案上报,并纳入各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体系,认真组织实施。将白山市增列为煤炭、森工、矿产综合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单位。

(二十一)加大国家财政对资源型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和发展接替产业的支持力度。国家和省在安排重大项目时,要向资源枯竭型城市倾斜,加快培育建立新产业。安排国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集中扶持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建设一批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并能充分吸纳就业和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鼓励和引导国家政策性银行为资源型城市和资源型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为资源型城市的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十二)高度重视阜新海州露天矿、抚顺西露天矿、矸石山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提早做出预案并组织治理。继续抓好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加强对深部采空区、特大型矿坑等对地质结构、地下水文等造成的危害及治理的基础性研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环境治理,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地质灾害修复工程,将采煤沉陷区和废渣堆积地等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改造成休闲和旅游景点,并先在抚顺市试点。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林业项目、水利项目时,适当向资源型城市倾斜。

  

七、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二十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制定东北地区协调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补偿政策。建立东北三省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严格控制高耗、高污染行业的数量和规模。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快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东北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湿地资源。保护松花江、辽河、黑龙江以及主要水源地的水环境,重点解决松花江、辽河流域的水污染问题。

 (二十四)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东北西部科尔沁沙地和松嫩平原沙地的治理、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进一步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建立长效生态补偿机制,解决好湿地补水、核心区居民搬迁等问题,防止湿地萎缩和破坏。防止黑土地退化,加大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好珍贵的黑土资源。

(二十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辽宁省循环经济及吉林、黑龙江两省生态省建设。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废弃物的资源化,加快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大力推广绿色节能建筑,改造、淘汰污染严重企业。提高对环境事故和危险废物的应急处置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型经济,构建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

  

八、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二十六)切实解决森工、煤炭、军工等困难行业、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努力扩大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相关扶持政策,努力使“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地方政府组织的投资项目,尽可能优先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大力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优先安排大龄困难群体就业。

(二十七)继续支持东北地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快采煤沉陷区的治理。支持辽宁省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计划。吉林、黑龙江省要认真做好前期筹划工作,尽快启动棚户区改造工程。国家对东北地区原中央下放的煤矿企业的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原中央下放煤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十八)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强就业岗前培训。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大力推进广播影视进村入户,扩大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送书下乡工程。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九、全力做好对振兴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十九)结合国家“十一五”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包括内蒙古东部地区在内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进一步明确“十一五”期间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总体目标、实施步骤、战略重点和区域布局,解决东北地区各省区由于体制限制、资源约束而各自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区域间的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三十)配合中部崛起政策措施的实施,针对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城市存在的问题,参照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亟需国家支持的中部老工业基地城市及政策适用范围,积极推进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

(三十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东北三省的领导同志要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寻找有效解决办法,着力突破振兴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把整个振兴工作引向深入。

(三十二)做好东北地区与沿海地区干部对口挂职交流工作,加大对东北地区干部培训的力度。高度重视、充分发挥人才在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的关键作用,加快培养、引进各级各类人才,为人尽其才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加强对东北三省振兴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振兴东北办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政策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深入研究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提出建议。

(三十三)东北地区的干部群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和畏难情绪,树立自力更生、自强不息的思想,发扬“铁人精神”艰苦创业,在改革开放和创新中实现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