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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2006)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时间:2017-04-11

国函〔2006〕5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发展循环经济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方案的请示》(发改环资〔2005〕26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各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工作。

  二、会议成员

  召集人:姜伟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吴晓青  环保总局副局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鹿心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胡四一  水利部副部长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邵 宁  国资委副主任

      王 力  税务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雷加富  林业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