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04〕90号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你们《关于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请示》(发改外资〔2004〕18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你们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保证工作衔接,原目录自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国务院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