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0日
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2016年度脱贫攻坚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赣办发电〔2017〕22号)精神,切实加快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工程项目范围
本方案所称脱贫攻坚工程项目,是指脱贫攻坚期间,使用各级各类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银行信贷扶贫资金、易地搬迁资金、融资平台扶贫专项资金,下同)实施的贫困地区道路、农村能源、农田水利、农业气象、危房改造、搬迁安置点、安全饮水、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产业扶贫相关项目。
二、界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为加快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遵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执行。即:脱贫攻坚工程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下同)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优化项目审批环节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责任主体,建立面向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审批的快速反应机制。
(一)对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应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原则,依法及时办理。需国家审批项目,抓紧对接争取。需省市级审批项目,实行特事特办。
(二)没有达到前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研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
(三)对能够集中招标的同类工程项目,各行业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项目业主,统一组织进行打捆招标。
(四)各级交易服务平台对于中标人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和评标场地使用费等实行适当减免。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
各行业监管部门对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的审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短期限内限时办结。各级交易服务平台对所有进场交易的脱贫攻坚工程项目,从项目受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要落实限时办结制。从入场交易登记到发出中标通知书,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要在2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各地要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规范建设项目库。在项目入库前,要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对已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各级要改进管理模式,简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进展,确保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按照项目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要求,摒弃项目集中验收和批量验收的做法,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强化项目验收责任。
六、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中央和省级扶贫资金下达后,各地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做好具体项目与资金的对接。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切实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一)对项目进行科学分类,灵活选择预拨或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等方式,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分别以项目动工和项目验收为时间节点,分阶段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即可先拨付项目资金的50%-80%,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余款待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
(二)优化拨款程序,对合法合规、材料完备的拨款申请,原则上即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不得延压。
(三)加大扶贫资金结余结转清理盘活力度,以前年度结余结转的专项扶贫资金,按有关规定在2017年12月底前清理盘活完毕,当年形成有效支出。上级扶贫资金从下达之日起,原则上在一年内全部形成支出。
(四)加强扶贫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