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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5)《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17-04-08

831日,记者从《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91日起,青海省正式实施《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此举标志着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正式进入依法推进的新阶段。

据悉,《条例》共有7章、55条,包括总则、扶贫对象和范围、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扶贫开发措施、扶贫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确立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聚焦了精准扶贫的核心理念,突出了大扶贫的工作格局,体现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强化了资金项目的使用管理,涵盖了“四个一批”的重要举措,安排了对特殊困难群体几个方面的政策“优先”。

《条例》指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活动。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精准扶贫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要将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规划。加强扶贫开发机构建设,完善工作职能,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扶贫开发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引导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立足自身实现脱贫致富。《条例》确定,每年1017日前一周为青海省扶贫开发集中宣传周,并将组织开展系列扶贫济困活动。

《条例》的发布实施全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最新精神,是符合青海省实际、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是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于科学指导和加快推进青海省今后的扶贫开发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也是青海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青海的重要体现,标志着青海省依法扶贫新的开始,在青海省扶贫开发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