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办文〔2012〕20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鄂办发〔2010〕2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实施以来,对促进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跨越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使我省的考核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国开发〔2012〕1号)相衔接,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的新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考核办法》有关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完善,并从2012年开始施行。
一、调整和完善考核内容
(一)增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减贫成效,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基本公共服务条件以及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等,推动各行业部门完成湖北省扶贫开发纲要和规划确定的扶贫任务。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对原考核指标的具体项目和分值进行相关调整。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附件2。
(三)增加指标解释。为明确考核内容和分值计算方法,对考核指标予以解释和说明。具体详见附件3。
二、考核指标数据采集
考核指标由数据来源责任单位提供,各有关单位在每年3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提供给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该项指标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结果运用
1.原考核结果运用不变。
2.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作为激励性扶贫资金分配的一个因素,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在激励性扶贫资金分配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对省考核时间启动实施,每年考核的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附件):1.湖北省贫困地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表
2.湖北省插花贫困地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表
3.指标解释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