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标准,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 结合本区实际情况, 按照未来5-10年的规划,在档案人员、设备设施、库房建设、档案数字化等方面不断改善和提高,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安全,为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水平奠定基础。
特此通知。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