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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4)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04-11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管局,红桥区房产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有房屋管理,规范公有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公有房屋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津政令第72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有房屋范围

按照《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市城镇范围内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产权类别分为直管公产房屋和单位自管产房屋(以下简称单位产)。

(一)直管公产房屋,为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二)单位产房屋,主要包括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各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外省市驻津单位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或者调配方式出租给使用单位,并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自行投资建造,对外出租或者以出售使用权方式变相出租的房屋,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单位产房屋。

二、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使用

(一)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天津市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包括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和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均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印制的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均为伪造、无效的合同文本。

(二)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使用范围。我市城镇范围内公有房屋租赁双方建立租赁关系时,应当使用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相应文本。

其他房屋一律不得使用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三、单位产房屋的移交和委托管理

(一)单位产房屋移交管理。位产房屋产权人将房屋移交给国有企事业房屋租赁经营管理单位的,移交前应当征得承租人同意。

单位产房屋产权人将房屋所有权移交给市人民政府纳入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的,接管单位应当填写《单位产房屋所有权交公核查表》,由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处核查并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

(二)单位产房屋委托管理。是指单位产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委托给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由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房屋进行出租、修缮等管理的行为。

委托管理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受委托的接管单位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按照公房修缮范围和产权人的要求及时做好房屋查勘和修缮。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做好移交和委托管理的前期工作。单位产房屋移交和委托管理前,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移交和托管意向书面通告全体承租人,并征得承租人同意。房屋产权人和接管单位应当签订房屋移交、托管协议,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衔接好房屋租赁和修缮各项管理工作。接管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房屋产业、经营管理、修缮等各类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原始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建立房屋档案资料。

(四)重新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单位产房屋移交、委托给接管单位后,接管单位应当与被接管房屋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收回承租人手中的原租赁合同。

单位产房屋移交纳入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的,新签订合同的产别项填写“直管公产”;单位产房屋移交纳入单位产房屋管理的,新签订合同的产别项填写“单位产”。单位产房屋委托管理的,新签订合同产别项填写“单位产(托管)”,并在合同上注明房屋产权人。

承租人遗失原租赁合同的,应当在接管单位指定的本市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无人提出异议后,接管单位再与承租人补办租赁合同。

承租人未与原房屋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原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提供原始调配单、分配单、协议书、缴租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接管单位再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公有房屋管理系统的使用

(一)公有房屋管理系统使用范围。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应使用统一的公有房屋管理系统,其中管理直管公产房屋应当使用直管公房管理系统,管理单位产房屋应当使用单位产房屋管理系统。

(二)公有房屋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合同打印。公有房屋管理系统由系统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更新、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为各使用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技术服务,并按照系统维护工作量收取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用。

公有房屋相关数据信息和档案资料应当按照幢(所)、套(户)、间全部录入公有房屋管理系统,系统中所有必填项目不得空项。

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相关内容由公有房屋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同时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和QR识别码,并打印到租赁合同文本上。合同编号和QR识别码作为检验租赁合同真伪的主要标志。

(三)单位产房屋管理系统新增数据管理。单位产房屋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信息以2014年10月1日为截止期限。2014年10月1日以前已保存在单位产房屋管理系统中的房屋数据信息,各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房屋的使用权变更和灭失情况进行修改、删除和打印租赁合同;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使用单位需要将新增单位产房屋数据信息录入单位产房屋管理系统的,应当经房屋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核查后,方可录入单位产房屋管理系统,并依据系统数据领取或打印租赁合同。

新增单位产房屋数据信息的,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房屋权属证明;

3.房屋租赁情况明细;

4.原有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原始调配单、分配单、协议书、缴租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管理

(一)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发放。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发放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管理。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中的民用公房由市房产总公司到市国土房管局领取租赁合同文本,其他区县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由区县房管局到市国土房管局领取;直管公产中的公用公房由公用处到市国土房管局领取;单位产房屋由产权人或者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管局领取。

(二)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发放记录。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处、各区县房管局应当加强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发放及新增单位产房屋数据核查工作,及时将租赁合同文本发放的单位、换发合同类型、合同编号、数量等情况录入公有房屋管理系统,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三)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生效。2010年开始市国土房管局印制的新版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必须使用公有房屋管理系统平台,采取计算机打印后方可生效。

对于部分不具备使用单位产房屋管理系统打印租赁合同条件的单位产房屋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各区县房管局应当开辟绿色通道,确定有关单位提供房屋信息录入、租赁合同代打印等服务。对于部分不具备使用直管公房管理系统打印租赁合同条件的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由公用处提供房屋信息录入、租赁合同代打印等服务。提供上述服务,除可以收取信息录入、打印等成本费用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有房屋管理系统中未录入房屋数据信息,采取手工填写或者计算机套打等方式打印的租赁合同文本均为无效合同。

租赁合同内容与公有房屋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存在不一致情况的,以公有房屋管理系统记载信息数据为准。

(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作废。由于打印合同出现错误等原因导致合同作废的,使用单位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作废”专用章存查。

附件:1.单位产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交公核查表

2.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提交材料承诺书(样本)

3.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发放记录表(样表)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