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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3)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4-11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发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继续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职能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3〕293号)对土地供后监管职能调整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市场监管职能,落实岗位责任

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职能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3〕293号)精神,各区县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不再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地产建设用地证后监管工作职能,今后重点加强对本辖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1.商品房销售现场巡查及销售行为的监管;

2.商品房销售许可形象部位现场查勘;

3.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的工程进度部位现场查勘及相关监管工作;

4.房地产经纪机构照后备案及现场检查;

5.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注册管理;

6.房地产估价机构一、二、三级照后核准初审及现场检查;

7.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

(二)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监测工作。

1.应用区县市场分析系统,定期分析本辖区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2.房地产市场管理、预售资金监管各类统计报表的填报。

(三)房地产市场的信息发布。

1.在本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政务网、房地产市场交易场所发布辖区范围内的房屋交易政策、信息及市场动态;

2.在本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政务网、房地产市场交易场所发布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相关信息。

(四)受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投诉处理工作。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投诉处理;

2.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估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投诉处理。

(五)配合市局开展存量住宅交易指导价格测算、调整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培训。

(七)其他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强化内部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完成证后监管工作职能移交后,尽快调整科室内部工作职能,落实工作人员编制,各区县市场科人员原则上不应少于4人,有条件的区县要主动争取区县政府在编制上的支持,各区县还要配备必要的监管和日常巡查设备,保障车辆使用。

(二)深化履行岗位职责,强化监督考核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各项职责,发挥辖区管理优势,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现场查勘、市场分析等各项工作的精度;对下放审批权和初审权限的各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到业务精、效率高、服务佳,从而实现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市局将建立年度绩效考核监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超期办件、错误办件的单位和经办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业务精、素质高、敬业爱岗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市场管理的一线。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参加房地产管理专业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

滨海新区各功能区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等,可根据自身实际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2014年)

      2.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现场查勘工作规范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