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4〕2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效率,加快解决本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和《关于印发<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的原则,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个月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配租公告。其他房源,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发布配租公告。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组织意向登记、监督产权单位顺序选房。
三、公开摇号配租剩余的房源,经管理部门批准后产权单位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面向全市发布配租公告,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备案通知单直接向产权单位申请承租,并按照政策享受租金补贴。其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其他房源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配租按照产权单位收到备案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
四、为提高房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公共资源效用,产权单位公告规定的申请期限届满后仍未配租的房源,可以面向社会单位组织本市城镇户籍无房职工集体租赁。
(一)产权单位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基本情况对社会公示,受理社会单位集体租赁申请。
(二)产权单位结合房源和申请情况,确定集体租赁对象,制定集体租赁配租方案,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其他房源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三)集体租赁房源由社会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明确社会单位协助产权单位管理的责任。社会单位确定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后,与产权单位及单位职工签订三方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规定规范管理,租赁合同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
(四)集体租赁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确定,合同期内不作调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产权单位可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
(五)集体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两年。集体租赁合同期满前60日,产权单位可向相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续租,经批准后,产权单位可与社会单位及职工续签合同。
(六)房屋产权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加强管理,发现社会单位向非本单位职工出租住房,职工有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的,产权单位应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