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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1)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
时间:2017-04-10

京建发〔2011〕52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要求,我市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执法检查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整成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于2011年 11月1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集中整治房地产经纪行业,现将具体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由房屋市场管理处、监察执法大队、城建研究中心组成的联合检查组,重点检查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平台中2011年4月1日以来违法违规案件数量在前10名、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复查案件涉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市场管理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所查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立案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建研究中心负责对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平台的案件分派、督办考评、调查回访、汇总分析。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检查小组,重点对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平台中2011年4月1日以来辖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案件、不符合备案条件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进行检查;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查处重大案件。

二、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在全面检查房地产经纪行业落实机构备案、人员注册和基本行为规范的前提下,重点对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 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的以下行为进行查处:

   (一)未经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机构,从事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前,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经委托人同意另行签订合同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检查组由主管领导牵头,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二)各检查组在检查时,应当按照执法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按照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工作要求填写巡检记录,通过房地产经纪内部管理系统的巡检、案件查处栏目填报检查和处理情况。

   (三)各检查组部门间要加强配合协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等长效机制。

   (四)各检查组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依法严格查处。对涉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移送价格管理部门处理;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五)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并于11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及典型案例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市场处。

    联系人:金旸滟曈 电话:59958630、59958635(传真)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