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热单位:
为加强我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规范建设费收取、拨付和使用,现将《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规范建设费使用,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7〕5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拨付和使用。
第三条 天津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是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费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建设单位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 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的新建房屋项目,由市供热办直接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建设单位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供热办窗口办理交费手续。
外环线外5公里以外的新建房屋建设项目,由市供热办委托项目所属区、县供热办公室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建设单位应到项目所属区、县供热办公室办理交费手续。
第五条 市供热办和受委托区、县供热办应设立供热工程建设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460号)执行。
超高房型按照超高部分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住宅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公建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5米。
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计算。
第七条 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应开具市财政局监制的专用收据。
第八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供热配套设施的新建、改建和小锅炉并网工作,由市供热办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第九条 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的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由供热单位向市供热办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市供热办根据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小锅炉并网计划及工程进度,将建设费拨付供热单位。
外环线外5公里以外的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由区、县供热办向市供热办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经市供热办审核批准后,区、县供热办方可根据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小锅炉并网计划及工程进度,将建设费拨付供热单位。
第十条 市供热办从新建住宅供热工程建设费中提取2元/平方米、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中提取5元/平方米,全市集中使用,用于既有热源厂、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改造。
改造资金需经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后方可使用。市供热办应每年公示改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拨付后,供热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市供热办负责对各相关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细则的,暂停拨付供热工程建设费。
第十三条 市供热办和区、县供热办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发改、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