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36号),市规划国土委制订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五日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项要求,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使全市房地产市场环境得到有效净化,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得到规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筹,成立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许勤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划国土委、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审计局、住房建设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房屋租赁办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具体协调开展整治工作,由王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
四、重点工作内容
针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的各个环节,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商品房项目、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是查处违法用地、擅自改变规划配套、非法预售、发布虚假广告、囤积土地和房源、合同欺诈、哄抬房价和恶意违约、偷漏税费等行为。
(二)依法查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是查处未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机构从事经纪业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欺诈客户、超出规定收取客户定金、诱骗客户监管交易资金、挪用客户资金、不按规定打印居间和买卖合同等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依法查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是查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及未取得房地产估价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估价机构及个人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等行为。
(四)开展警示教育和案件曝光。
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及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五)建立长效机制。
对整治工作暴露出的薄弱管理环节,完善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五、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统一部署整治工作,确定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的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整治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规划国土委: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预售等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擅自改变规划配套等违法行为;检查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的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对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查,禁止别墅项目立项;严格房地产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
市科工贸信委:加强外资准入房地产有关管理工作,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等行为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市财政委:进一步加强会计治假力度,加强会计工作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提高。
市审计局:加强对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和检查,规范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
市住房建设局:检查和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配租、配售情况,严肃查处在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分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建设过程中的建筑质量管理。
市统计局: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机制。
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查处各种涉税违法行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依法纳税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加强房地产开发与经纪机构的注册与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加强资金管理,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房地产消费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信贷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查处房地产领域结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规划国土部门配合,查处中介机构逃避监管,占用购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房屋租赁办:严格房屋租赁管理,查处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作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展开:
(一)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4月30日—2010年6月20日)。
1.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部署整治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2.开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介机构的检查(包括自查和收集、整理群众投诉)。
开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纪机构、估价机构的自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有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产项目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查表》,并对非法预售、发布虚假广告、囤积房源、合同欺诈、售楼现场不按规定公示规定事项、不按规定填报项目手册、未取得预售许可前违规收取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等行为认真进行自查;经纪机构应对各分支机构经营行为进行自查,并填报《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表》;估价机构应对自身经营行为,特别是估价报告质量进行自查,并填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估价机构要分别完整填报自查表,于5月20日前报送辖区规划国土管理局。
收集、整理群众投诉。各主管部门要通过向社会公布的各种投诉渠道(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广泛收集群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列出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和投诉较为集中的项目、机构。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各主管部门应要求其积极进行整改。对于拒不开展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违规违纪问题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要从资质管理、市场准入、预售系统等方面对企业和责任人从严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组织检查。
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介机构自查的情况和群众投诉或举报的问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企业、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请各主管部门汇总检查和处理的情况,于5月3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领导小组组织抽查。
领导小组组织对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企业、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抽查情况,领导小组将我市开展房地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二)总结巩固阶段(2010年6月20日—2010年6月30日)。
针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要通过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