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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0)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7-04-10

穗国房字[2010]13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近期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有关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坚决抑制不合理购房需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在本市市辖十区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对于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士,不得在本市单独购买商品住房;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严格按照《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等有关政策执行。新购商品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信贷政策。

  

    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必须执行本意见规定。交易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买卖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时间为准。对违反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二、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禁止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各商业银行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

  

    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重点加强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四、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在解决2008年住房调查在册的77177户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后,将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年底前,出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通过土地、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多模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