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交〔 2007 〕 59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防局关于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5号)规定,为加强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贯彻落实全市地下空间综合整治的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地下空间综合整治中建设(房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对本市普通地下室进行调查摸底和管理网络的信息录入;
(二)依法督促普通地下室产权(使用、出租)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对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根据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区县综合整治办公室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工作,房屋安全、物业和房屋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联动各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通过组织拉网式调查,督促和指导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认真按时填报《地下空间综合整治调查摸底明细表》,全面掌握本辖区普通地下室情况。
三、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组织人员对市建委 “房屋租赁和普通地下室管理系统”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和修订,根据此次调查摸底的情况,对新增及变化的普通地下室信息进行录入和补充, 9 月 30 日前完成调查和补录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结合调查摸底工作,督促产权人、管理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凡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或出租普通地下室的,均应按规定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使用人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情况变更的,也应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
五、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程序如下:
(一)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转租人持下列材料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 、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附件一) ;
2 、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3 、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
4 、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交租赁合同;
5、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二)对材料齐全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发加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一份,同时向当事人下发“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告知单”(附件二)。
对产权人、管理单位暂时无法提供消防、卫生检查合格证明的,在“登记备案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后予以登记备案,除向当事人下发“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告知单”外,同时填写“普通地下室安全隐患协查单”(附件三),将情况通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三)对“房屋租赁和普通地下室管理系统”中未建立基本情况记录档案或信息已变化的普通地下室,备案同时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六、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加强对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使用人安全使用普通地下室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擅自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破坏建筑抗震构件、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产权人及管理单位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和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不设置使用标志牌、未登记备案等严重违法行为要责令产权人(管理单位或使用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同时与安监、民防、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协查通报制度和联动处罚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七、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工作按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人防[2007]46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