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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7)关于全面实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时间:2017-04-10

津国土房市〔2007〕60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的规定,自2007年1月29日起,在全市实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对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应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服务窗口的人员配置,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确认书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房屋坐落:

甲乙双方经协商,上述房屋交易房款不纳入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双方自行交割。

甲方签章(卖方):       乙方签章(买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