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办〔2007〕100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以及广东省建设厅等十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房字〔2007〕45号)的要求,市政府研究制订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就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精神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严厉打击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钱权交易行为,把整治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效发挥各部门联动机制的作用
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吕锐锋
副组长:黄锦奎,张士明(市国土房产局)
成员:李干明(市发展改革局)、颜江凌(市贸工局)、麦柱光(市监察局)、黄亦平(市财政局)、黄珽(市国土房产局)、许重光(市规划局)、陈倩雯(市审计局)、杨龙(市地税局)、李卫南(市工商局)、杨德华(市国税局)、张建军(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栾锋(深圳银监局)、戴宣宝(市房屋租赁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协调开展整治工作。市国土房产局局长张士明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局)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
三、全面整治,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依法查处房地产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包括: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拆迁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警示教育和案件曝光;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公开的群众投诉和举报渠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的投诉。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做好整治工作的正面宣传工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曝光。要提醒和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规范的房地产交易行为。
附件: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附件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以及广东省建设厅等十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房字〔2007〕4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项要求,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做到标本兼治,建立健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治工作,使全市房地产市场环境得到净化,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得到规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工作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50号);
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
广东省建设厅等十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房字〔2007〕45号)。
三、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
针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的各个环节,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违法用地、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预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偷漏税费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
(二)查处拆迁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转让转借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任意抬高或压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中介经纪机构欺诈客户、挪用购房款,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行贿等行为。
(三)依法查处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乱收费、行政许可超时办理、索贿受贿等行为。
(四)开展警示教育和案件曝光。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五)建立长效机制。对整治工作暴露出的薄弱管理环节,完善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四、整治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统一部署整治工作,确定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审计局、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房屋租赁办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的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整治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对房地产项目的立项审查,禁止别墅项目立项。
贸工部门: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等行为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监察部门: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涉及的征地、拆迁、规划、建设、交易、登记等环节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严肃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
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会计治假力度,组织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促进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提高。
国土房产部门:全面清查房地产开发用地情况;检查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严控高档公寓、低密度、大套型等高档住宅用地的情况;检查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预售等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将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次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
规划部门: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擅自改变规划配套等违法行为;检查确保保障住房用地供应的情况;检查落实调整住房套型供应结构的情况。
审计部门: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工作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展开专项税务检查;查处各种涉税违法行为。
工商(物价)部门: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会同国土房产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银监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房地产消费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信贷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查处房地产领域结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国土房产部门配合,查处中介机构逃避监管,占用购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房屋租赁部门:严格房屋租赁管理,查处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整治工作的方法步骤
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7月上旬)。
1.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通过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2.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整治工作方案和市有关部门投诉方式。做好整治工作的正面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意义、查处的重点、拟采取的措施和整治工作的成效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各有关部门、市场主体以及广大市民参与整治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7月上旬—2008年1月)。
1.开展自查和收集、整理群众投诉。
开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有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产项目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查表》,并对违法用地、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预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偷税以及违法拆迁等行为认真进行自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完整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查表》,于7月10日前报送辖区国土房产分局。
开展对主管部门的自查。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规划等主管部门要按照《主管部门自查表》要求,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其他许可中存在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乱收费、行政许可超时、索贿受贿等行为进行自查。各主管部门要将自查结果于7月10日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省里。
收集、整理群众投诉。各主管部门要通过向社会公布的各种投诉渠道(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广泛收集群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列出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和投诉较为集中的项目、企业和部门。对于群众举报的涉及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权钱交易等问题,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各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应根据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对于拒不开展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违规违纪问题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要从资质管理、市场准入、预售系统等方面对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主管部门组织检查(2007年7月中旬—2007年8月上旬)。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查的情况和群众投诉或举报的问题,组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企业、项目应进行重点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切实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对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请各单位汇总检查和处理的情况,于8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组织抽查(2007年8月中旬—2007年9月上旬)。
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根据各部门检查和全市抽查的情况,领导小组将向全市进行通报,对于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予以批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汇总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写出检查报告,按要求上报省里。
4.迎接上级主管部门抽查(2007年9月中旬—2008年1月)。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迎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的抽查,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企业和项目要抓紧落实相关处罚措施,对有新发现或投诉举报的项目要抓紧进行检查和整顿。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2月—2008年3月)。
针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和房地产企业、拆迁企业、中介机构要不断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制度;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以及拆迁企业、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要通过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