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11号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属地征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已在税务机关按企业注册地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特此公告。
2015年10月16日
分送:地税系统各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