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2009-03-06注释:条款失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