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321号
2007-0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
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也有利于税收征管。各地要充分认识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尽快摸清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及分布情况。
二、加强宣传,做好辅导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宣传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要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的辅导工作,通过各种方式让纳税人了解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积极协调,摸清税源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和国土、工商、财政、国税及主管外商投资的商务部门联系,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工商企业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及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和管理等相关信息,与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方式获得的信息进行比对,全面、准确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构建税源监控平台,对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制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各地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和征收数据的分级汇总上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2008年1月底前将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附件:年度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