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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2)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4-11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蓟县地矿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8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建法〔2011〕81号)提出的要求和任务,结合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巩固全系统依法行政建设已取得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提高和改进制度建设,继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着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促进天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以实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治化为目标,力争五年内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达到以下主要目标:全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实施管理、解决问题的能力显著提升,依法行政意识更加坚定;国土房管政策法规制度体系更趋完善,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实现实时清理、动态更新;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比较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

二、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三)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重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每年制订局、处、科级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深入学习宪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业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知识。继续坚持局、处两级领导班子中心组集中学法和研讨制度,局长办公会议要定期安排新颁法律、法规和专业法律知识学习的议题。市局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局、处两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一次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积极组织完成局、处级领导干部参加的各种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责任部门:办公室、党办、组织部、人事处、法规处;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四)健全落实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与能力的考试、考察,建立国土房管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对拟任处级、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公示前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法制工作的人员,由人事部门组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从事上述工作。

(责任部门:组织部、人事处、法规处;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五)建立全员法律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对全系统工作人员、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日常培训工作,把法律法规学习课程纳入全系统各类专业培训中,确保每年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使全系统工作人员熟悉行政程序,提高尊重程序、遵守程序、运用程序的自觉性。将依法行政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依法行政学习培训档案,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责任部门:人事处、科教处、法规处;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六)努力营造促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治化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加强国土房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的观念和依法开发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识。加大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总结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全体干部法纪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形成与实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治化目标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部门:法规处、宣传部;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七)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立法计划管理制度,按照突出重点、围绕中心、注重质量、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项目,加强住房保障、房地统一登记、房地产交易、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立法工作,通过深入调研论证,制定年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立法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扩大公众参与度。逐步探索建立立法工作者、部门实际工作者和专家三结合的工作机制,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努力提高立法草案起草质量。积极构建与市人大法律工作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相关单位法制机构之间良好的工作联络机制和沟通渠道,提高协调能力。地方性法规、规章施行满1年后,要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人大或市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施行满5年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评估。

(责任部门:法规处、各业务职能处室)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审查备案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津政令第125号),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管理措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草案发布前要经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要通过市局门户网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报送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责任部门:法规处、办公室)

(九)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和动态更新。按照市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为5年有效期的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要进行后评估,对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做出继续执行或者修改、废止的决定向社会公布。起草新的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研究新文件与以往文件的逻辑关系并对以往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实现“实时清理、动态更新”。继续做好年度《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编纂工作,并建立法律法规数据库,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责任部门:法规处、各业务职能处室)

四、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市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明确决策权限,细化决策流程、规则和工作分工,切实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土地出让、商品房销售、权属登记、地质矿产等项业务内部会审制度和听证制度,作出行政决策前,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吸收各方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重大决策事项要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必须在会前交由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合法性论证。充分发挥市局法律顾问的作用。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处;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十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资金分配使用、重大政策文件出台、信访重大事项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和社会稳定性评估,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抓紧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决策执行效果的跟踪反馈和评估,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

(责任部门:法规处、监察室、综合业务处;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确保执法行为公正、文明、高效

(十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进一步细化和统一国土房管领域执法工作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公开执法依据和结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依法应当回避、告知、听证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坚持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完善市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办法,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完善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平台建设,多方式多渠道收集违法线索,畅通举报渠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制定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适用和文书格式。

(责任部门:法规处、法监处、执法总队;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十三)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并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人员,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继续定期开展行政审批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探索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评查,检查结果在系统内通报。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工作衔接、协调办案机制,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市政府令第105号),对执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部门:法规处、法监处、执法总队;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1997年市政府令第73号)的规定,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举办两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实现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和档案管理,对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标志管理,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责任部门:法规处、法监处、执法总队,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六、推进重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十五)完善重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标准、严格用途、落实责任,重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流向、使用方式、使用金额、使用期限的监管,明确资金使用各环节的责任,保证重点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历史风貌建筑维修等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强化重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资金分配使用制度,明确资金分配使用责任,监督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加强对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地质找矿、矿山环境治理、资源节约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科技项目等方面的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资金分配和使用奖惩制度。

(责任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相关业务职能处室)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六)加大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确定公开事项,制定公开目录,研究制定公开标准,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和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范和考核工作机制。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实施、规划计划执行情况、重要业务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据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需广大公众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以网站群为主体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便民服务平台,优化电子审批流程,在房地权属登记、地质资料、行政审批结果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信息查询服务。深化“一张图”综合电子信息监管平台的建设、使用,进一步完善“一张图”工程的审批、统计、分析、服务、监管功能,实现全局11大类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等业务事项全部在“一张图”系统上运行。

(责任部门:宣传部、综合业务处、信息中心;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十七)加强内部行政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耕地保护、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以及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健全效能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区县局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督和检查,建立完善依法行政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总结推广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经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部门:监察室、审计处、法规处;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十八)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认真接待人大和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聘请社会监督员制度。重视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披露、反映的问题,要主动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部门:信访处、监察室;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十九)严格执行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建立行政问责工作机制和办理程序,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针对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投诉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责任部门:监察室;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八、加强复议应诉工作,健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二十)完善行政调解和协调机制。完善局系统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调解事项,规范调解程序,落实调解程序,把行政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国土、房管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组织建立土地纠纷调解组织,在行政调解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依法受理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主动排查、调解矛盾纠纷机制,依法加强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合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建立健全矛盾化解联动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责任部门:信访处、各业务职能处室;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二十一)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和内部层级监督及纠错机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答复,积极配合复议机关的实地调查、听证等工作。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部门:法监处;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二十二)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与法院建立行政诉前协调和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应诉制度,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依法积极应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要由单位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定期以多种方式在全局系统通报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情况,案件审理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责任部门:法监处,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保障国土房管法治化建设取得实效

(二十三)健全领导体制和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治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工作。市局和各区县局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完善局长办公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机制,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治化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责任部门:法规处、办公室;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二十四)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市局每年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结合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推动实现法治化建设目标。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每年制定下发依法行政考核目录,采取日常检查、年终检查、专项抽查的方式,对各单位、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结果作为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底向市局报送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

(责任部门:法规处;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二十五)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治化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与推进依法行政要求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法制机构人才培养,建立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制工作人才队伍。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作用。

(责任部门:组织部、人事处、法规处;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