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登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263号)中有关“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名录以外的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规定,凡办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因更名或按照拟供地范围办理分割登记的除外)及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是否为《名录》范围内的储备机构,在《名录》范围内的给予办理,不在《名录》范围内的不予办理。
二、对于已按照《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了储备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且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下发前已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可予办理储备土地抵押登记。
三、在办理整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时,申请人仍按照《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津国土房地权[2012]317)规定提交有关要件。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