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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201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11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有关文件精神,保障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序实施,发挥好规划的管控作用,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4日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入库及其整体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涉及的规划审查、规划布局落实、规划调整以及其他与土地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土地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四条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土地规划工作经费,保障土地规划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承担各级土地规划布局落实方案、调整方案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已列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土地规划机构目录。

第二章  土地规划主要指标管控

第六条  土地规划主要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其中,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分为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约束性指标,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为预期性指标。

在规划期内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

第七条在本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前提下,各区、县耕地保有量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耕地规模重新确定。

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中,易地补充耕地的区、县,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相应调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本级土地规划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可用于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项目,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不可用于城乡建设用地项目。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内的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其他用地之间可互相调剂使用。

第九条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现状保留农村居民点用地,可结合城镇建设统一规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使用。

土地规划中保留的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经复垦验收并变更为非建设用地后,变更减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可用于新增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

第三章  多划基本农田的使用和核减

第十条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多划基本农田使用核减管理台帐,切实做好多划基本农田的使用和核减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各级土地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列入各级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由市国土房管局对多划基本农田进行核减。

第十二条  已列入土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实施时名称与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为同一项目的证明材料。

通过土地规划评估修改,可将列入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列入各级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第十三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多划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报批用地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核减多划的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多划基本农田的使用和核减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上报《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核减申请表》;

(二)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准予使用多划的基本农田;

(三)建设用地审批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多划基本农田使用核减管理台帐进行登记,对本区域内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面积进行使用核减,并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应纳入年度变更调查。

第十五条多划基本农田的使用应优先核减区、县多划基本农田规模,区、县多划基本农田规模全部核减后,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使用市级多划基本农田规模。

第四章  土地规划的审核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入库及其整体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等应按土地规划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土地规划审核应当以土地规划确定的地块规划用途为依据,同时参考地块所处的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第十八条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已列入各级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已在土地规划图上基本预留了交通廊道或空间布局的,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符合土地规划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且未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额度的,视为符合土地规划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上述项目用地范围与“一张图”系统用地范围不一致,且不一致面积超过16平方米,或不一致部分与“一张图”系统用地范围之间的最大距离在0.2米以上的,应在建设用地审批前进行规划布局落实。

第十九条城市批次用地,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符合土地规划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一)申请用地全部位于允许建设区内;

(二)申请用地超出允许建设区用地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的;

(三)申请用地超出部分与允许建设区之间的最大距离在0.2米以内的;

(四)申请用地涉及规划交通用地,按界外用地处理的;

(五)申请用地为城市道路用地,涉及横穿交通用地的;

(六)申请用地为收购整理储备用地,涉及占用未确定准确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规划,需按规定程序先行调整土地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五章  规划布局落实

第二十一条  已列入各级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已在土地规划图上预留交通廊道或空间布局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未落实具体用地范围或者具体用地范围与“一张图”系统规划用地范围有偏差的,应当编制规划布局落实方案并更新“一张图”系统规划数据后,再履行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前,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持预审或有关文件和项目勘测定界成果,组织编制规划布局落实方案,报市国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组织审查规划布局落实方案,符合相关规定的,更新“一张图”系统规划数据。

第六章  土地规划调整

第二十三条土地规划调整是指为统筹安排各类项目用地,对土地规划的目标、规模、布局、用途等进行修改调整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土地规划调整的调出地块原则上应选择现状地类为非建设用地的地块,规划调整后,应当确保约束性指标不突破。

规划调整节余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可以用于规划布局落实。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规划的,依据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按照下列程序调整土地规划: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项目单位向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规划调整方案。

(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规划调整方案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

(三)市国土房管局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

(四)项目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前,对申请用地范围与原规划调整范围不一致的,应当完善规划调整方案。

(五)项目单位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调整方案随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一并报批,有批准权限的部门在批准用地的同时,批准规划调整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有效期满未办理后续手续的,规划调整方案相应废止。

第二十六条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并且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以内,只涉及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按照下列程序调整中心城区土地规划,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一)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调整方案。

(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规划调整方案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

(三)市国土房管局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

(四)市国土房管局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或与申报城市建设用地同时报部。

第二十七条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并且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外,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土地规划调整,不突破本级土地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调整所在行政区的土地规划;突破本级土地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的,申请调整上一级土地规划。

第二十八条调整区县级土地规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规划调整的申请。

(二)市人民政府同意规划调整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三)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规划调整方案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

(四)市国土房管局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征求意见,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

(五)区、县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审查同意后,将规划调整方案、听证、论证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调整乡镇级土地规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规划调整的申请,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规划调整的申请。

(二)市国土房管局同意规划调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三)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规划调整方案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

(四)市国土房管局对规划调整方案征求意见,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

(五)市国土房管局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第三十条  规划调整涉及基本农田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土地规划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乡镇级土地规划调整应纳入区县级土地规划调整,原则上不单独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上一级土地规划调整获批后,下一级土地规划相应调整。

第七章  规划成果档案的建设与更新

第三十三条市国土房管局建立与土地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适应的数据库更新长效机制。规划布局落实或规划调整履行完审批手续后,应及时进行“一张图”系统数据库更新。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成果档案的管理。规划调整方案审批后,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要求将经批准的调整方案、图件等有关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规划布局落实、规划调整数据库以及基本农田核减数据库由市国土房管局每年向国土资源部定期报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