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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6)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
时间:2017-04-11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分类,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土地分类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土地类别”是指全国《土地分类》表中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中的编号及名称;“土地用途”是指全国《土地分类》表中的含义。

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出让(包括现状补办出让)、土地划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和房产登记、商品房销售许可等国土房管工作中涉及土地类别的,要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的规定,原则上填写到三级类。

三、考虑我局职责涉及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两个主管部门,为方便工作,分别制定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到《土地分类》的对照表“土地分类对照表一”、《土地分类》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对照表“土地分类对照表二”。涉及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需要进行土地分类对照的,按上述两表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公建”、“综合用地”等不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应由规划部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规范。

五、本通知下发前,对“公建”、“综合用地”等不规范土地分类的,原则上按照规划批准方案,结合实际用途确定。若涉及现有土地使用者权益,需要经得现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

六、“高尔夫球场”。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6]180号)中的“高尔夫球场用地”,对应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中的“高尔夫球场”。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对照表一

2.土地分类对照表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