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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4-11

  《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执行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处置闲置土地应贯彻“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坚持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的思路,努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以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应认真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更新资源观,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节约集约利用。

  二、法律依据

  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闲置土地的界定

  闲置土地系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四、处置原则

  闲置土地的处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置、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

  五、处置方式

  处置闲置土地必须依法并依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具体方式有:

  (一)无偿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根据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收取增值地价;

  (五)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六)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七)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职责分工和程序

  (一)清查。

  市国土房产局对已批未建地进行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分门别类形成已批未建地目录。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

  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规划局、水务局、环保局、保税区管理局、高新办、物流办和各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根据市国土房产局提供的已批未建地目录,按照自身管理职能对相关未建地按宗地提供情况说明,提出处置建议。具体分工如下:

  1.区政府对其所批地提出意见;

  2.发展改革和规划部门对全部未建地提出意见;

  3.贸工及其他产业管理部门对相关产业用地提出意见;

  4.水务部门对水务建设用地提出意见;

  5.环保部门对环保建设用地提出意见;

  6.市保税区管理局对保税区范围内的用地提出意见;

  7.市高新办对高新技术产业带用地提出意见;

  8.市物流办对物流园区用地提出意见。

  (三)汇总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对上述有关已批未建地的意见进行汇总。

  (四)通知用地单位。

  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房产局应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用地单位对认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拟定处置方案。

  对确认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房产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实事求是地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认定闲置土地的理由、依据;

  2.处置工作牵头部门或单位;

  3.处置工作协助部门和单位;

  4.处置方式及依据;

  5.处置程序;

  6.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7.处置时间要求。

  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六)处置方案审批。

  市国土房产局将拟定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七)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处置方案确定的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八)执行。

  用地单位在收到有关处置文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自觉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若用地单位未履行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时间要求

  (一)本方案发布后1个月内,市国土房产局应完成对我市已批未建地的清查,形成已批未建地目录。

  (二)市国土房产局应在清查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已批未建地目录发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1个月内提供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三)市国土房产局收到有关意见后,应于1个月内完成汇总工作。

  (四)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房产局应在汇总工作完成后15日内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用地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对确认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房产局应在确认之日起1个月内按宗地拟定相应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六)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方案确定的牵头部门或单位应在10日内依法启动处置工作。

  八、其他

  (一)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对全市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进行协调。

  (二)市法制办应全程参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对具体处置事务进行法律和政策指导。

  (三)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拒不配合或阻挠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