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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8)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4-11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终验等管理工作。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初验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初查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条申报市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

(一)土地开发20公顷—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二)土地整理200公顷—2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三)土地复垦 200公顷—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第六条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

(一)土地开发15公顷以上;

(二)土地整理100公顷以上;

(一)土地复垦15公顷以上。

第七条项目申报前期准备:

    (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拟定申报项目。

    (二)项目拟定后,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报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第八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项目,并附下列材料: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

(三)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文件和区、县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

(五)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六)征求土地权属单位意见的说明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出具的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七)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出具的现场踏勘报告及影像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项目立项会审,对通过会审的项目,予以立项批准。

通过立项批准的项目,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纳入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第三章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编制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项目设计和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第十二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国土房管局。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设计和预算文本、图册(附电子文档);

    (二)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意见的情况说明;

(三)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对于批复设计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预算将资金拨付到市国土房管局。

第十六条市国土房管局将资金拨付到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并将拨付预算的项目纳入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实施库)。

第十七条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根据项目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及相关单位。工程施工费等费用按照工程施工总费用的40%作为启动资金前期拨付给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工程施工中期根据工程监理出具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意见再拨付总费用的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剩余资金全部拨付。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拨付启动资金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及相关单位应立即组织项目施工建设。经核实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开工的,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将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并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对于需要由区县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区县财政局应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将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或者土地开垦整理机构根据批复的项目设计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组织实施机构,工程监理和招投标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项目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项目工程招投标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项目工程中标单位不得将项目工程转让他人。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将项目名称、项目批准单位、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工期等内容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工程监理,提供技术服务;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和有关方面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及施工;建立项目实施巡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请拨付项目资金;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的稽查;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和预算执行,严禁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申报单位必须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实施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变更批复进行实施。

第五章项目土地权属管理

第二十八条开发整理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一时无法调处的土地不能纳入项目范围。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意见,报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由双方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调整协议,并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报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使用权的,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批准。

因项目实施致使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项目资金请拨付工作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后,向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开展项目初查。项目初查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土地权属报告以及项目竣工图等资料。

    第三十七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进行项目初查。

第三十八条初查合格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出具项目初查意见并报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进行项目初验。项目初验应当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附具项目初查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与影像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进行初验后,出具项目初验意见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四十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初验意见,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第四十一条项目验收合格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项目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纳入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储备库)。

第四十二条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四条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应建立对项目测绘、设计、监理、施工等专业机构的业绩考核、诚信考评等制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十六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巡查稽查、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积极探索市场化模式,引导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耕地可在市国土房管局统筹安排下有偿使用。

第四十九条区县投资及其他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项目设计审批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