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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6)市农委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12


津农委计财〔2016108

  

有农业的区农委、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54号)和《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611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 市财政局

20161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54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6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和资金范畴]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以下简称规模经营项目)是指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规模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提升各级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功能等设立的项目,具体包括土地规范化规模流转、以乡镇为单位实施的土地规模经营、土地托管服务、土地流转按量计补和其他有利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级和区管理部门职责]职责分工:

(一)市农委负责规模经营项目的组织及管理等工作,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及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审查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农委下达补助资金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组织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财政扶持政策进行评估,配合市农委做好项目绩效和验收。

各区农委、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规模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工作,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指南发布]规模经营项目实行市级项目管理。每年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下一年度规模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范围、条件、资金额度及申请财政资金的补助比例等,并对项目申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项目申报程序]区农委会同财政局依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撰写申报材料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二)申报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区农委、财政局复审。

(三)区农委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核,筛选出可行性较强、经济社会效益较高、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六条[评审制度]规模经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扶持对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家对各区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环境影响和项目造价的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含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的项目需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概算审核。

第七条[列入预算]市农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概算审核报告,分区或分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安排及扶持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农委提出的建议,综合考虑市级财政预算规模,将扶持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待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批复各区。各区农委、财政局依据市农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将扶持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三章 项目执行管理

第八条[项目变更]项目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整项目资金计划不超过总投资10%的,由各区农委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批,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二)调整项目建设地点或调整项目资金超过总投资10%的,需按原渠道重新报批。

(三)调整项目建设主体的,中止项目并收回财政扶持资金。中止项目的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再受理财政扶持项目申报。

第九条[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享受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抓紧组织实施,项目单位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监督检查]区农委、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指导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建设。

第十一条[中期检查]每年8月底前,区农委应会同财政局对本年度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填写《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验收]市农委作为规模经营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办法(试行)》(津农委计财〔201630号)有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扶持对象]扶持资金补助对象包括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股份合作、家庭农场、提供托管服务的农民合作社、承担全镇土地规模经营项目的主体和其他可以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

第十四条[扶持标准]项目扶持资金比例为总投资的30%,依据相关规定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补助金额和比例由每年的申报指南确定。

第十五条[扶持方向]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为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的土地整合、农业配套设施建设、公益性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等,主要包括:

(一)为便于土地规模化经营进行的地块整理。

(二)为提高生产能力进行的仓库、晒场、冷库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为提高服务能力进行的设备购置、技术培训、农业配套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等。

扶持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福利、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公务车辆等与规模经营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各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规模经营项目要单独设立专门账户和账簿,项目承担单位将自筹资金足额汇入单独账户后,再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该账户,项目支出应当专款专用,严禁大额现金支出。合作社申请的规模经营项目所形成的财产归合作社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合作社监事会监督。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各区财政局、农委应当加强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扶持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扶持资金,对违反本办法使用扶持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制定细则]各区农委会同财政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按量计补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津农委计财〔201511号)同时废止。

  

附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