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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201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4-0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解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行业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我部制定了《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于2014年年报起开始执行。

  

  现将《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认真填报。省级以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应于次年228日前完成填报并上报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于次年331日前完成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并报送我部。统计报表应同时报送纸介质(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

  

  相关数据发布应遵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统计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乡规划司联系。

  

  附件可在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配套填报软件(单机版)将于近期单独寄出并附技术说明。

  

  附件: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1022

  

  

  

  

  

  

  

  

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

2014  7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 说 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 查 表 式.................................... 3

(一)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基本情况................... 3

(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人员及城乡规划经费情况..... 4

(三)城乡规划制定情况........................... 5

(四)城乡规划许可和核实情况..................... 6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情况....................... 7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 8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9

(八)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 10

(九)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11

(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业务及收入情况............ 12

(十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和科研情况...... 13

(十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财务基本情况(事业).... 14

(十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财务基本情况(企业).... 15

四、指标解释...................................... 16

(一)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基本情况.................. 16

(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人员及城乡规划经费情况.... 17

(三)城乡规划审批情况.......................... 18

(四)城乡规划许可和核实情况.................... 19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情况...................... 19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 20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21

(八)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 21

(九)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22

(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业务及收入情况............ 23

(十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和科研情况...... 24

(十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财务基本情况(事业).... 24

(十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财务基本情况(企业).... 27

五、附........................................ 3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部分)........ 30

(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32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行业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为部门统计调查。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工作,并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与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行业统计工作,并且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等事宜。

(三)持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统称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填报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

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进行填报。事业、企业集团(母公司)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符合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规定的,可以将各子公司数据合并统一填报;企业集团(母公司)没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由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各子公司分别填报。

(四)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分为:建规管101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基本情况》、建规管102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人员及城乡规划经费情况》、建规管103表《城乡规划制定情况》、建规管104表《城乡规划许可和核实情况》、建规管105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情况》、建规管106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建规管107表《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建规管108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建规管109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建规管110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业务及收入情况》、建规管111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和科研情况》、建规管112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财务基本情况(事业)》、建规管113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财务基本情况(企业)》。

(五)本报表制度为年报制度,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省级以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含省级)应于次年228日前完成建规管101-107表的填报;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应于次年228日前完成建规管108-113表的填报。纸介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与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次年331日前完成审核、汇总,并以电子文档和纸介质报表(加盖公章)两种方式将建规管101-113表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报表目录

表号

报表名称

报告

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方式

及时间

建规管101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基本情况

年报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报送方式:纸介质和电子文档

报送日期:省级以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填报时间为次年228日前;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次年331日前

建规管102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人员及城乡规划经费情况

年报

建规管103

城乡规划制定情况

年报

建规管104

城乡规划许可和核实情况

年报

建规管1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情况

年报

建规管10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

年报

建规管107

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年报

建规管108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

年报

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

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

报送方式:纸介质和电子文档

报送日期: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为次年228日前;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次年331日前

建规管109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年报

建规管110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业务及收入情况

年报

建规管11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和科研情况

年报

建规管11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财务基本情况(事业)

年报

建规管11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财务基本情况(企业)

年报


三、调 查 表 式

(一)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基本情况

  

  

号:

建规管101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68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   

有效期至:

20167


01

组织机构代码:

□□□□□□□□-


02

单位详细名称:

  


03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04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

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村)、门牌号


邮政编码:


行政区划代码:□□□□□□-□□□-□□□


05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网址:


06

成立日期:

□□□□年□□月


07

机构类型:

□□


08

经费来源: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填写。


1.04.行政区划代码”请按照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2.07.机构类型”请按照以下代码填写:20事业单位  30机关  90其他组织机构。


3.08.经费来源”:如在“07.机构类型”中选择20的需要填写本栏:01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02全额拨款单位  03差额拨款单位  04经费自理单位。

















  

(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人员及城乡规划经费情况

  

  

号:

建规管102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68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   

  

有效期至:

20167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1

人员

情况

一、人员编制总数

01

  

二、期末人数合计

02

  

其中:行政编

03

  

事业编

04

  

其他人员

05

  

三、专业技术人员合计

06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07

  

中级职称人员

08

  

四、注册执业人次合计

人次

09

  

其中:注册城市规划师

人次

10

  

其他

人次

11

  

五、高中以上学历人员合计

12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

13

  

城乡规划经费情况

收入合计

万元

14

  

其中:财政拨款

万元

15

  

其他

万元

16

  

支出合计

万元

17

  

其中:规划管理

万元

18

  

规划设计

万元

19

  

勘察测绘

万元

20

  

其他

万元

2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填写。

  

1.02=03+04+05

  

2. 06项≥07+08

  

3.09=10+11

  

4.12项≥13

  

5.14=15+16

  

6.17=18+19+20+21

7.各项保留整数。











  

(三)城乡规划制定情况


  

  

号:

建规管103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68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   

有效期至:

20167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1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编制数

01

  


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数

02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公里

03

  


规划人口规模

万人

04

  


审批数

05

  


镇总体规划

编制数

06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公里

07

  


规划人口规模

万人

08

  


审批数

09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

编制数

10

  


历史文化街区数

11

  


核心保护范围面积

公顷

12

  


历史文化名镇

编制数

13

  


核心保护范围面积

公顷

14

  


历史文化名村

编制数

15

  


核心保护范围面积

公顷

16

  


  


补充资料: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1

  

最新城市总体规划

名称及编制期限

  

17

  

  

审批时间

  

18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数

19

  

  

审批数

21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面积

公顷

22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

%

23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填写。


          1.面积数据、人口数据以及覆盖率保留两位小数。

2.表镇总体规划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3.补充资料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填写。





















(四)城乡规划许可和核实情况


  

  

号:

建规管104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68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   

  

  

有效期至:

20167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总件数

01

  


省级核发

02

  


市级(地级及以上城市)核发

03

  


县级(县级市)核发

0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发总件数

05

  


总面积

平方米

06

  


市级(地级及以上城市)核发

总件数

07

  


面积

平方米

08

  


县级(县级市)核发

总件数

09

  


面积

平方米

1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总件数

11

  


总面积

平方米

12

  


市级(地级及以上城市)核发

总件数

13

  


面积

平方米

14

  


县级(县级市)核发

总件数

15

  


面积

平方米

16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合格总件数

17

  


总面积

平方米

18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核发总件数

19

  


总面积

平方米

20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核发总件数

21

  


总面积

平方米

22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填写。

  

  

          1.各项保留整数。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情况


  

  

号:

建规管105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68

  

  

有效期至:

20167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   

计量单位:公顷


指标名称

代码

数量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合计

01

  


其中:居住用地

0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0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04

  


工业用地

05

  


物流仓储用地

06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07

  


公用设施用地

08

  


绿地与广场用地

09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填写。


          1.01=02+03+04+05+06+07+08+09


          2.各项保留两位小数。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

  

  

号:

建规管106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68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   

有效期至:

20167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1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建筑面积合计

平方米

01

  

其中:居住建筑

平方米

02

  

公共建筑

平方米

03

  

工业建筑

平方米

04

  

其他

平方米

05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长度合计

千米

06

  

其中:道路

千米

07

  

管线

千米

08

  

桥涵

千米

09

  

其他

千米

10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填写。

          1.01=02+03+04+05

          2.06=07+08+09+10

          3.0105项保留整数,0610项保留两位小数。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号:

建规管107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68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    有效期至

20167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1

违法建设查处总件数

01

  

其中:立案件数

02

  

已查结件数

03

  

改正件数

04

  

拆除件数

05

  

没收件数

06

  

罚款件数

07

  

违法建设查处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08

  

其中:改正面积

平方米

09

  

拆除面积

平方米

10

  

没收面积

平方米

1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填写。

          1.01=02+03项,01项≥04+05+06+07

          2.08项≥09+10+11

          3.各项保留整数。









  

(八)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


  

  

号:

建规管108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68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   

有效期至:

20167


01

组织机构代码:

□□□□□□□□-


02

单位详细名称:

  


03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04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网址:


05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06

企业控股情况:

1.国有控股2.集体控股3.私人控股4.港澳台商控股5.外商控股9.其它


07

隶属关系:

1.地方2.中央:□□□□□□


08

成立日期:

□□□□年□□月


09

机构类型:

□□


10

单位注册地址及行政区划:

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村)、门牌号


行政区划代码:□□□□□□


11

注册资金:

万元


12

企业设立子公司数:


13

资质证书编号:

[    ]城规编第()号


14

资质证书类别:

1.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2.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15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

□甲级□乙级□丙级


16

其他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资质等级:□甲级(一级)□乙级(二级)□丙级(三级)

资质证书编号:


17

单位办公面积:

平方米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填写。


  

1.0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请按照附录(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填写。


  

2.07.隶属关系”若为中央企业,请按照以下代码填写:910000国务院有关部门隶属企业(暂未脱钩)  9200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  930000 总后营房部隶属单位。


  

3.09.机构类型”请按照以下代码填写:10企业  20事业单位  30机关  90其他组织机构。


  

4.10.行政区划代码”请按照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5.16.其他资质证书”中请填写除城乡规划业务以外其他主要资质证书及有关等级和编号,多个资质证书可续表填写。














  

(九)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号:

建规管109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68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    有效期至:

20167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1

一、期末人数合计

01

  

从业人员

02

  

其中:女性

03

  

其中:管理人员

04

  

其中:非全日制人员

05

  

在岗职工

06

  

二、专业技术人员合计

07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08

  

中级职称人员

09

  

三、注册执业人次合计

人次

10

  

其中:注册城市规划师

人次

11

  

其他注册工程师

人次

12

  

四、高中以上学历人员合计

13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14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填写。

          1.01项≥02项,01项≥06项,02项≥03项,02项≥04项,02项≥05

          2.07项≥08+09

          3.10=11+12

          4.13项≥14

          5.各项保留整数。








  


  

(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业务及收入情况

  

号:

建规管110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68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   

有效期至:

20167

指标名称

代码

数量

1

业务情况

承接任务数量(个)

  

01

  

指令性任务

  

02

  

签订合同的数量

03

  

非指令性任务

  

04

  

签订合同的数量

05

  

完成任务数量(个)

  

06

  

指令性任务

  

07

  

签订合同的数量

08

  

非指令性任务

  

09

  

签订合同的数量

10

  

收入情况

应收收入合计(万元)

  

11

  

指令性应收

收入

  

12

  

签订合同金额

13

  

非指令性应收收入

  

14

  

签订合同金额

15

  

其他

  

16

  

实际收入(万元)

  

17

  

指令性实际

收入

  

18

  

合同收入

19

  

非指令性收入

  

20

  

合同收入

21

  

其他 

22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填写。

          1.01项≥02+04项,02项≥03项,04项≥05

          2.06项≥07+09项,07项≥08项,09项≥10

          3.11=12+14+16项,12项≥13项,14项≥15

          4.17=18+20+22项,18项≥19项,20项≥21

          5.各项保留整数。










  

(十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和科研情况


  

号:

建规管111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68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   

有效期至:

20167

指标名称

代码

规划编制情况

编制(个)

完成(个)

1

2

01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02

  

  

二、城市规划

03

  

  

其中:总体规划

04

  

  

控制性详细规划

05

  

  

修建性详细规划

06

  

  

三、镇总体规划

07

  

  

四、乡规划

08

  

  

五、村庄规划

09

  

  

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10

  

  

其中:历史文化名城

11

  

  

历史文化名镇

12

  

  

历史文化名村

13

  

  

七、近期建设规划

14

  

  

八、其他

15

  

  

  

补充资料: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1

承担(参与)科研项目

国家级

16

  

部省级

17

  

地市级

18

  

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范

国家级

19

  

部省级

20

  

地市级

2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填写。


          1.01=02+03+07+08+09+10+14+15


          2.03项≥04+05+06


          3.10项≥11+12+13


          4.各项保留整数。



















  

(十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财务基本情况(事业)

  

号:

建规管112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68

  

有效期至:

20167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      计量单位:万元


指标名称

代码

数量


1


固定资产原价

01

  


收入合计

  

02

  


事业收入

03

  


经营收入

04

  


支出合计

  

05

  


工资福利支出

06

  


商品和服务支出

  

07

  


取暖费

08

  


差旅费

09

  


因公出国(境)费用

10

  


劳务费

11

  


工会经费

12

  


福利费

1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4

  


抚恤金

15

  


生活补助

16

  


救济费

17

  


助学金

18

  


奖励金

19

  


生产补贴

20

  


经营支出

21

  


销售税金

22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填写。


         1.02项≥03+04


         2.05项≥06+07+14+21


         3.07项≥08+09+10+11+12+13


         4.14项≥15+16+17+18+19+20


         5.各项保留整数。











  

(十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财务基本情况(企业)

  

  

  

号:

建规管113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 68

  

  

有效期至:

2016 7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   

计量单位:万元

指标名称

代码

数量

1

固定资产原价

01

  

本年折旧

02

  

营业收入

03

  

营业成本

04

  

营业税金及附加

05

  

销售费用

06

  

管理费用

  

07

  

税金

08

  

差旅费

09

  

财务费用

  

10

  

利息净支出

11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2

  

投资收益

13

  

营业利润

14

  

营业外收入

  

15

  

政府补助

16

  

应付职工薪酬

17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填写。

         1.07项≥08+09

         2.10项≥11

         3.15项≥16

         4.应付职工薪酬按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

         5.各项保留整数。








  


四、指标解释

(一)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基本情况

01、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或者字母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分支机构代码证》或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代码填写。

02、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名称填写。未领取国家统一代码或不属于国家统一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填写全称。

03、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又称“法定代表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未领取国家统一代码或不属于国家统一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填写全称。

0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单位所在地指企业通信地址或经邮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邮政信箱号。邮政编码指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行政区划代码按照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进行填写。

05、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指机构对外联系用的电话号码(区号+电话号码)。传真指机构对外联系用的传真机号码(区号+传真号码)。电子信箱(E-mail):指机构在Internet上建立的信箱地址。网址(Internet):指机构在 Internet 上建立网站的域名。

06、隶属关系:按法人企业的隶属关系,选择附录(三)《企业隶属关系与代码》的项目填写。

07、成立日期:事业单位按照批准成立的文件时间填写;企业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填写。

08、机构类型:按照实际情况根据以下代码填写:20事业单位  30机关  90其他组织机构。

09、经费来源:08.机构类型”中选择20的需要填写本栏,按照以下分类进行填写: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经费自理单位。

(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人员及城乡规划经费情况

01、人员编制总数:根据各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复的编制实有人数计算。

02、期末人数合计:指截至报告期末在机构中工作的全部人员,包括:(1)从业人员;(2)不在岗人员。不包括报告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分别填写于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行政编、事业编、其他三个分类栏目中。

03、专业技术人员合计: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聘用人员中评定或聘任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虽未评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合计。

04、高级职称人员:指截至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高级指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05、中级职称人员:指截至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级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06、注册执业人次合计:指截至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持有注册执业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各类注册执业人次合计。一人持有2种及以上证书,按证书计算人次。

07、注册城市规划师:指截至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城市规划师。

08、高中以上学历人员合计:合计数填写拥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总数。

09、大专及以上学历:是指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大专指最终学历为大学专业毕业的人员。本科指最终学历为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研究生及以上指最终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人员。

10、城乡规划经费情况:截至报告期末,规划行业经费收支情况统计,单位以万元计。

11、收入合计:指机构本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累计收到政府无偿拨付给机构的资金以及补助资金。事业单位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数据填报。

其他:国内贷款、债券收入、利用外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收入等。

事业单位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数据填报。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类型的经费来源。

12、支出合计: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本年度全部支出,包括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其他支出。

规划管理:指开支用于规划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等管理上的资金。

规划设计:指开支用于规划设计、解决技术性问题及有关研究的资金。

勘察测绘:指开支用于勘察、测绘、可行性研究等方面的资金。

事业单位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数据填报。

(三)城乡规划审批情况

0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在省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02、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本表镇总体规划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0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

04、历史文化街区: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05、编制数:指截至报告期末,编制完成的规划数量。

06、审批数:指截至报告期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审批同意的规划编制数量。

07、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截至报告期末,对应有关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并审批同意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和。

08、规划人口规模:指截至规划期末,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编制中的人口数量。

09、核心保护范围面积: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面积。

10、中心城区:以城镇主城区为主体,并包括邻近各功能组团以及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

11、编制期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编制的起止时限。

12、审批时间:规划编制审批同意的时间。

13、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面积:截至报告期末,年度内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面积。

14、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截至报告期末,年度内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面积占中心城区面积的比率。

(四)城乡规划许可和核实情况

0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的布局的法律凭证。

0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0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0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05、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06、总件数:截止报告期末,核发件数总量。

07、面积:截止报告期末,与核发件数相符的面积总和。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情况

0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等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137-2011)有关内容填列。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以下8大类:

居住用地:指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指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指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指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指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

01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分类参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50359-2010)有关内容填列。

居住建筑工程属于民用建筑工程中数量最多的一类。居住建筑工程按使用功能不同,可分为别墅、公寓、普通住宅、宿舍等。公共建筑主要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各种工业厂房工程、各种工业配套建筑工程和附属建筑工程,以及工业构筑物工程,如水塔、烟囱等。

市政工程可分为城市道路工程、城市轨道工程、城市公共广场工程、城市桥涵工程、城市供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供气工程、城市供热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城市园林工程、停车设施工程等11 大类。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机场场道及厂矿、林区专用道路等他道路。管线是联结泵、阀或控制系统的管道,用于传送液体、气体或研成粉末的固体,包含给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等等。桥涵包括桥梁和涵洞两大类。桥梁是线路(公路、铁路、水渠或管线等)遇到障碍(如河流、道路、铁路或山谷等)中断时为使线路通畅而修筑的人工跨越构造物;涵洞是为横穿路基的小型过水构造物。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01、违法建设:指截至报告期末,年度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

02、违法建设查处总件数:指年度内违法建设案件已立案和已查结的总数。

03、立案件数:截至报告期末,已移交司法机关的违法用地案件数量。

04、已查结件数:截至报告期末,对违法案件已查结的数量。

05、改正件数:截至报告期末,对违法建设已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案件总数。

06、拆除件数:截至报告期末,处罚以拆除违法建设(可以同时并处罚金)的形式进行处理的案件总数。

07、罚款件数:截至报告期末,以罚金形式进性处理的案件总数。

08、违法建设查处总建筑面积:截至报告期末,年度内违法建设面积总数。

(八)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

0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未领取国家统一代码或不属于国家统一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填写全称。

02、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指机构对外联系用的电话号码(区号+电话号码)。传真指机构对外联系用的传真机号码(区号+传真号码)。电子信箱(E-mail):指机构在Internet 上建立的信箱地址。网址(Internet):指机构在 Internet 上建立网站的域名。

03、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行政和事业单位免填;企业单位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公司类型填写,也可以选择附录(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中的分类填写。

04、企业控股情况: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在对应选项前划“√”。非企业单位免填。

05、隶属关系:按法人企业的隶属关系,选择附录(三)《企业隶属关系与代码》的项目填写。

06、成立日期:事业单位按照批准成立的文件时间填写;企业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填写。

07、机构类型:按照实际情况根据以下代码填写:10企业  20事业单位  30机关  90其他组织机构。

08、单位注册地址及行政区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填写。未领取国家统一代码或不属于国家统一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地址填写。行政区划代码按照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2)进行填写。

09、注册资金: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开办资金填写,企业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填写。

10、企业设立子公司数:指企业设立并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数。

11、资质证书编号:按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上的编号填写。

12、资质证书类别:按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实际情况选择划“√”。

13、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按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上的证书等级选择划“√”;若资质证书上没有标明的,则不填。

14、其他资质证书:如果机构具有多种建设行业资质证书的,可续表填写其他资质证书的名称,并选择相应等级。

15、单位办公面积:按照实际办公面积填写。如设立有子公司的单位,请将子公司办公面积一并计算填写。

(九)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01、期末人数合计:指截至报告期末在机构中工作的全部人员,包括:(1)从业人员;(2)不在岗人员。不包括报告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02、从业人员:指截至报告期末在机构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人员数。包括:正式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等。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机构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机构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03、女性: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中签订聘用合同的女性工作人员合计数。

04、管理人员: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

05、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06、在岗职工:指截至报告期末在机构工作并由机构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机构支付工资的人员合计数。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如内部退养人员,以及从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

07、专业技术人员合计: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聘用人员中评定或聘任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虽未评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合计。

08、高级职称人员:指截至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09、中级职称人员:指截至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10、注册执业人次合计:指截至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持有注册执业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各类注册执业人次合计。一人持有2种及以上证书,按证书计算人次。

11、注册城市规划师:指截至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城市规划师。

12、其他注册工程师:指截至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持有其他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13、高中以上学历人员合计:合计数填写拥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总数。大专以上学历是指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大专指最终学历为大学专业毕业的人员。本科指最终学历为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研究生及以上指最终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人员。

(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业务及收入情况

01、承接任务数量(个):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当年接受城乡规划类委托任务的总数量。包括指令性任务、非指令性任务以及其他各种业务。

02、完成任务数量(个):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当年完成的城乡规划类委托任务的总数量。包括指令性任务、非指令性任务以及其他各种业务。

03、应收收入合计(万元):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依据城乡规划类指令性任务和非指令性任务有关法律文书应收款项合计总额。

其中:指令性应收收入(万元):指截止报告期末当年指令性任务应当获得的收入总和。包括合同和非合同应收账款合计数。

非指令性应收收入:指截至报告期末依据当年非指令性任务应当获得的收入总和。包括合同和非合同应收账款合计数。

签订合同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当年签订的各类合同总额。指令性和非指令性的合同金额分别填报1315项中。

其他:指截至报告期末无法纳入到指令性任务和非指令性任务中的其他应收收入合计数。

04实际收入(万元):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承接的城乡规划任务实际到账的总额。

其中:指令性实际收入:指截至报告期末当年指令性任务应当获得的收入总和。包括合同和非合同应收账款合计数。

非指令性实际收入:指截至报告期末依据当年非指令性任务应当获得的收入总和。包括合同和非合同应收账款合计数。

合同收入: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当年实际到账合同总额。指令性和非指令性的合同收入分别填报1921项中。

其他:指截至报告期末无法纳入到指令性任务和非指令性任务中的其他实际收入合计数。

(十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和科研情况

0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指截至报告期末,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编制的规划类型,其中: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内容填报时纳入其他中填报。

02、编制(个):指截至报告期末年度内开展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数量。其中包含合同规划和指令性规划。

03、完成(个):指截至报告期末年度内完成城乡规划编制的项目数量。

04、承担(参与)科研项目(项):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年度内承担和参与的科研项目数量。

其中:国家级、部省级、地市级:请按照科研项目的规模填写有关科研项目数量。

05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范(个):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参加编制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正式批准颁布的项目数,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均可填报。

其中:国家级、部省级、地市级:指截至报告期末机构参加编制并经正式批准颁布的规范标准的适用级别填写项目数量。

(十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财务基本情况(事业)

01、固定资产原价: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根据部门决算“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有关项目的年末数填报。

02、本年收入合计:指事业单位本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5、本年支出合计:指事业单位本年度全部支出。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6、工资福利支出: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和绩效工资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7、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及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8、取暖费:指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09、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10、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11、劳务费: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12、工会经费:指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13、福利费:指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1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15、抚恤金:指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16、生活补助:指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17、救济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城乡贫困人员、灾民、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包括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贫困户、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福利、救助机构发生的收养费以及救助支出等。实物形式的救济也在此科目反映。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18、助学金:指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19、奖励金:指政府各部门的奖励支出,如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20、生产补贴:指各种对个人发放的生产补贴支出。如发放给残疾人的各种生产经营补贴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2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22、销售税金:指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填报。

(十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财务基本情况(企业)

01、固定资产原价: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

02、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可以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03、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04、营业成本: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包括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05、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06、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07、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08、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管理费用——税金”的期末借方余额(结转前)分析填报。

09、差旅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差旅费,包括市内公出的交通费和外地出差的差旅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管理费用——差旅费”的期末借方余额(结转前)分析填报。

10、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11、利息净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12、利息收入:指非金融企业存款业务所确认的利息金额。根据企业“财务费用明细账”中“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报。如果企业没有设置该科目,此处可填“0”。

13、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根据企业“财务费用明细账”中“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报。如果企业没有单独设立“利息收入”科目,应填报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1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或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的余额填报。余额在贷方,则为净收益,余额在借方,则为净损失,以“-”号记。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免填。

15、投资收益: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如为投资损失以“-”号记。

16、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后,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17、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外收入”中不含“补贴收入”。

18、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19、应付职工酬薪: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科目归并填报。

  

  

  

  

  

  

  

  

  

  

  

五、附  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部分)

110000  北京市

110100  市辖区

110101    东城区

110102    西城区

110105    朝阳区

110106    丰台区

110107    石景山区

110108    海淀区

110109    门头沟区

110111    房山区

110112    通州区

110113    顺义区

110114    昌平区

110115    大兴区

110116    怀柔区

110117    平谷区

110200  

110228    密云县

110229    延庆县

120000  天津市

120100   市辖区

120101    和平区

120102    河东区

120103    河西区

120104    南开区

120105    河北区

120106    红桥区

120110    东丽区

120111    西青区

120112    津南区

120113    北辰区

120114    武清区

120115    宝坻区

120116    滨海新区

120200  

120221    宁河县

120223    静海县

120225    蓟县


(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90

其他外商投资

400

个体经营

410

个体户

420

个人合伙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