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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2010)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17-04-05


  

20105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4号公布自20107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成人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通过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主任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本专业专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初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承担,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四章  申报

  

第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科工局;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主创新程度;

  

(二)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进行形式审查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后,将评审结果,以及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结果,以及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奖,向获奖人员和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二十七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及以上的票数通过。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有效。

  

第二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完成人或来自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获奖人员的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局商请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异议;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

  

(三)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各军工集团公司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处理。

  

必要时,国防科工局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重大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71日起施行。

  

20061227日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