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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20)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时间:2020-08-11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结合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的实际运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0日


  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自主创新,促进国家科技金融试点城市建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基金为政策性投资基金,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宗旨,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加速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的。
  第三条 基金规模。成果转化基金初期规模为2亿元,后续视基金运作情况逐步扩大规模。成果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财政科技发展经费;

  (二)成果转化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它收益;

  (三)其它符合政策性投资要求的资金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成果转化基金主要扶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两类初创期企业: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景良好,但处于偏前期或中试阶段,需要融资进行成果转化,经过基金五年扶持后,能有较大发展,创业者有能力回购股权或社会资本愿意接盘的企业。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景良好,但初期估值低,创业者还不愿让风险投资介入,经过基金五年扶持后,能有较大发展,创业者有能力回购股权或愿意向社会出让部分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初创期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在我市注册运营的非上市独立企业法人,成立期限在1年以上、7年以内;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三章 基金运营

  第五条 成果转化基金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模式,遵循“政策性、引导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营。
  第六条 成果转化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具体方式由基金代持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而确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所持股权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且基金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企业具体经营、不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也不承担企业债务。

  (一)直接投资是指成果转化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促进科技人才以优秀成果创新创业,投资额以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0%为限。

  (二)跟进投资是指成果转化基金在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后,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50%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机构相同。
  第七条 成果转化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八条 成果转化基金的支持期限一般为5年。股权投资主要通过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5年内或投资期满,可由原股东、原股东指定的第三方或被投资企业按原投资金额的本金加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回购,或按投资协议约定采取市场化方式转让股权。

  (二)投资期满,如果被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拒不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基金管理机构可要求被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强制回购。经基金代持管理机构发函催款两次后,被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仍拒不配合或恶意拖欠回购及相关款项的,基金代持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诉讼保全、起诉等司法措施,并由市科技局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成果转化基金可将暂时闲置的资金用于投资国债或银行定活期或结构性存款等无风险项目。
  第十条 成果转化基金的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费、投资奖励和其它必要开支后留存在基金托管银行专用账户,专户核算,全部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十一条 被投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代持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强制退出:

  (一)股权投资资金拨付至被投企业账户6个月以上,被投企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

  (二)被投企业违反投资协议中相关强制退出条款约定的;

  (三)被投企业资产或者实际控制人股权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的;

  (四)被投企业被勒令停止营业超过一个月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投资期满,被投企业及原股东未能履约回购的。

  如发生上述情况时,被投企业应妥善处置基金代持管理机构所持股权,配合基金代持管理机构完成股权转让等相关手续,且转让价格不低于根据基金以所投时间计算的本息之和,并履行所有必要程序以确保投资基金的退出,因退出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被投企业承担。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的出资机构及职责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作为基金的出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成果转化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委托基金代持管理机构代行出资及股权代持、指导和评价基金代持管理机构工作;

  (三)审批基金增资、清算方案;

  (四)审议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基金的代持管理机构及职责

  在厦门市科技局业务指导下的厦门海峡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科创”)为基金代持管理机构。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由海峡科创代持,代持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投资项目的遴选、尽职调查、投资管理、投资退出以及其它授权的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出资人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执行基金监管机构决策;

  (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遴选、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和投资决策;

  (三)将投资决策报备出资机构;

  (四)负责对投资款用途的监管及代持股权的投后跟踪管理;

  (五)接受出资机构的监督、指导;

  (六)每半年向监管机构提交《基金半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分析、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出具《基金年度运营情况分析报告》,并向出资机构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专项年度审计报告》。

  (七)负责出资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加强对拟投资企业风险控制,建立个人及企业征信机制。

  为进一步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基金可增加对申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及企业征信的核查,明确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回购能力和回购意愿,相关费用由申报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基金代持管理机构可对被投企业利益相关人采取对基金回购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等;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厦门市以外的股权投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七条 为切实发挥成果转化基金的政策性投资属性,本着扶持初创期企业的原则,不对单个企业进行考核。根据初创期企业的发展情况,成果转化基金的风险容忍度定为10%。当基金投资损失达到基金规模的10%时,基金代持管理机构须暂停投资活动,及时向基金出资机构报告,由基金出资机构决定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出资机构负责对基金的管理运行进行指导评价,对基金代持管理机构在合法合规履行本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若基金投资项目出现风险损失时,经诉讼等司法程序确认实际损失后,由基金代持管理机构上报出资机构后处理。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经市科技局核定,基金代持管理机构每年按基金实际到资额的1.5%加上当年度新增投资额的4%计提管理费,主要用于基金代持管理机构运营支出、成果转化基金政策宣传、专家评审、专业性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投后跟踪管理等。

  前款的当年度新增投资额是指当年度签订的投资合同金额。管理费按每自然年度分上、下半年两次计提。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基金代持管理机构的投资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当年基金运营情况,经市科技局批准,可按当年度回购企业的退出收益(即回购金额扣除实际投资额)的30%,作为对基金代持管理机构的年度投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成果转化基金代持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成果转化基金操作规程,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并报出资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科联〔2015 〕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