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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7-04-0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省48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日益成为聚集和配置先进生产要素的重要载体,在构建我省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工业化,加速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9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以不到全省2‰的土地面积,聚集了全省14%的生产总值、17%的财政收入、40%的外资、42%的内资和40%的出口。在我省投资的83家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78家设在开发区(园区)。开发区(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459家,占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35%。但也存在发展观念滞后、发展空间受限和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为解决开发区(园区)发展的突出问题,增创开发区(园区)发展新优势,更好地发挥窗口、示范和带动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高端现代服务业为主、聚集和配置先进生产要素为主、致力于打造开发区(园区)综合竞争力的“三为主、一致力”方针,努力把开发区(园区)建设成为对外开放的示范区,新兴产业的聚集区,科技进步的先导区,体制创新的先行区,集约发展的核心区,为实现科学发展和富民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

2010年为基数,按照一年大突破、三年大发展、五年大跨越的要求,到2015年开发区(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30%以上,总量实现翻两番,工业增加值达到9528亿元,财政收入达到1824亿元,实际利用外资50亿美元,引进内资2760亿元,进出口总值达到590亿美元。集约发展程度明显提高,产业聚集能力大幅提升,对区域和全省经济的贡献率进一步增强。

今后5年,做大做强一批,培育1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千亿元的开发区(园区);升级扩容一批,推动5家以上省级开发区(园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新增一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国家出口基地和服务外包基地;规划建设一批,各类开发区(园区)总数达到150家。

二、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经省政府批准扩区范围内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由省直接下达到各开发区(园区),优先支持和安排项目建设。国家级开发区(园区)每年安排2500亩、省级开发区(园区)每年安排1500,重点保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2.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开发区(园区)项目建设。按照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开发区(园区)内以及周边、代管、托管的村庄整合。对开发区(园区)的失地农民要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鼓励沿海和山区开发区(园区)最大限度地使用未利用地。

3.开发区(园区)引进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预留用地计划。

(二)财税政策。

1.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财政激励政策。核定2010年开发区(园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基数,20112013年,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3年内全额返还开发区(园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办法。

2.鼓励开发区(园区)骨干企业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动特色产业向高端发展。科技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开发区(园区)加快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鼓励建设各种形式的成果转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上缴土地出让金除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外全额返还,由开发区(园区)建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城市化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全部返还,用于开发区(园区)区内村民回迁安置和社会保障。

4.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区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5.2011年起,每年由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申办或设立国家级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全省开发区(园区)进行整体策划和整体推介,打造整体品牌优势;对贡献突出和指标完成好的开发区(园区)给予奖励。具体使用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另行制定。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融资政策。

1.建立省级开发区(园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初期规模10亿元,采取私募方式面向社会筹集,省财政适当予以支持引导。

2.鼓励开发区(园区)建立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土地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开发区(园区)将开发建设后所形成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和授权经营的方式注入投融资公司,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

3.鼓励支持开发区(园区)规范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企业上市融资、发债融资。鼓励省内外银行到开发区(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国控担保集团牵头组建开发区(园区)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开发区(园区)建立各类担保机构。

4.引导各类政策性资金向开发区(园区)倾斜,重点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费、外贸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等。

(四)环评政策。

1.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开发区(园区)环评管理机制。先进行规划环评,依据环境功能分区明确产业布局和项目准入条件。完成规划环评后,对入区项目简化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

2.进一步委托和下放审批权限,除国家规定的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环评的项目外,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评审批。有条件的可在开发区(园区)设立分支机构,行使部门审批职能,以提高办事效率。

(五)下放权限。

1.除《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核准。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除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定明确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审批。

3.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商务等方面须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可直接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开发区(园区)的报件,并简化审批程序,优先予以办理。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转报,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按立法程序修订和完善《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二)建立健全产业准入机制,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开发区(园区)落地生根,发展壮大。严禁低效高耗产业进入开发区(园区);严禁房地产业进入开发区(园区)。扩区面积和新批项目用地绝不能搞房地产,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开发区(园区)的规划要高水平,确保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开发区(园区)建设同步推进。经批准的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努力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项目投资强度应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所在地标准,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四)依托有实力、有品牌的开发区(园区),通过资源整合,采取异地共建、托管、一区多园等方式,建设各类特色工业园和国别(地区)工业园。符合“一区多园”条件的园区,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纳入全省开发区(园区)序列管理,享受开发区(园区)相关政策。

(五)认真落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冀机编〔20101号)要求,健全完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职能责任。

(六)建立激励机制。开发区(园区)的发展与当地政府实际工作业绩和任用结合起来,并纳入考核内容;对完成目标任务突出的开发区(园区)予以表彰奖励。支持年度综合考核位居前5名的省级开发区(园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达到省级开发区(园区)发展水平的各类园区,纳入全省开发区(园区)序列管理并报国家备案;建设发展速度较快、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作用明显,但发展空间不足的开发区(园区),支持其利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规划建设用地适时进行扩区或调整区位。

(七)建立约束机制。年度综合考核连续3年完不成国家指标的国家级开发区(园区),建议按程序撤销其国家级资格,相应降低其机构规格;综合考核连续3年位于全省开发区(园区)后3名的,撤销其省级开发区(园区)资格,机构规格相应撤销。

(八)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开发区(园区)工作的领导,省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推进开发区(园区)建设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本意见适用范围,包括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并于2003年经国家清理整顿后审核公告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纳入省级开发区(园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