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0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浙政〔2005〕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
二、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不增加规划面积,仍为1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界牌碶河经联系河道至陈郎桥江,西至福明路,南至通途路,北至江南公路。
三、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规模适度的要求,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补偿安置失地农民;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发展。
国务院
二○○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