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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5)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08

中科园发〔201527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第10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520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首都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8)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向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在中关村政策范围内开展生态园区、科技新城、特色产业基地和创新社区建设的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中关村科学城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各分园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以及持有型厂房、楼宇建设等相关单位;开展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

  第五条 支持方向

     ()推进绿色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各分园(产业基地)采用中关村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建设高效、低碳、开放的绿色生态型园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各分园(产业基地)争创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

     ()推进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支持相关单位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及空间资源,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推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在中关村示范区规划范围内通过建设、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筹集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支持各分园和相关单位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编制的“智慧中关村”顶层设计方案为指导,加大投入开展智慧园区建设,并促进建设的系统和资源与“智慧中关村”实现对接与整合。对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的支持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中科园发〔201461)执行。

     ()推进各分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分园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以及持有型厂房、楼宇建设,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配套环境。

     ()推进科技新城、特色产业基地和创新社区建设。支持各分园结合功能定位、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培育和聚集高端产业集群,建设功能混合、产城融合的科技新城、特色产业基地和创新社区。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六条 支持方式和额度

     ()对各分园在建设绿色生态型园区过程中,采用中关村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原则上支持项目中涉及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投资部分,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采购技术、产品和服务金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批复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资金;对获得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批复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资金。

     ()对闲置低效工业用地进行改造开发,盘活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且规划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给予项目土地使用权人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资金。

     ()对园区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且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项目,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资金。

     ()对纳入市公租房体系并用于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资金支持。原则上年度贴息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年度贷款利息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一个建设项目的贴息支持连续不超过3年。

     ()对纳入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项目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给予房租资金支持。租金支持比例依据所在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和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支持资金原则上不高于实际租金的4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各分园承担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以及持有型厂房、楼宇项目所使用的3年期以上的基本建设债务性融资,原则上给予年度贴息比例不超过项目债务性融资利息20%的资金支持,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对一个建设项目的贴息连续不超过3年。

     ()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特色鲜明且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或批复的专业园和特色产业基地,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专业园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单位或运营机构加强自持产业载体建设,搭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单个项目建设资金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章 受理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 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公开发布。

  第八条 各分园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尽职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推荐意见。

  第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请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条 申请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工程类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3.项目所处阶段的证明文件(相关批复文件、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复印件、与项目技术设备供应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等)

     4.采购中关村企业的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5.中关村管委会及其委托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争创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或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的项目

     1.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3.项目生态规划或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盘活存量空间资源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3.改造方案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属于自主开发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属于转让、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复印件;

     6.改造开发的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的证明材料;

     7.中关村管委会及其委托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存量空间资源内部整理改造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3.申报单位为楼宇、厂房产权人的,提供楼宇、厂房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通过租赁、回购等方式获得楼宇、厂房使用权的,提供与原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回购合同以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等;

     4.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证明材料;

     5.改造完成后用于开展创业孵化的有关部门证明文件,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证明材料;

     6.中关村管委会及其委托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才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支持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项目立项批复;

     ()贴息申请报告;

     ()(委托)贷款合同复印件。同一笔贷款连续申请贴息的,第二年度起可不再提供(委托)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持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

     ()房屋出租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贴息申请报告;

     ()债务性融资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结构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请特色产业基地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国家级专业园和特色产业基地

     1.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或授牌的证明材料;

     2.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3.产业园或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申报方案。

     ()搭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1.项目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所在园区管委会的推荐意见;

     3.项目房地产初始登记证等自持载体证明材料;

     4.搭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及服务效果等证明材料;

     5.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所提供材料须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中关村管委会核验有关申请资料,并确定支持资金额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单位须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不再受理其相关支持资金的申请,并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工作体系建设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6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46)、《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5)、《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