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7]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强对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管理,促进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意,设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北京试验区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正局级),接受市科委的业务指导。
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实行市级为主、市区两级管理和“一区多园”的管理体制。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简称北京试验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试验区(简称海淀试验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丰台科技园区(简称丰台科技园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昌平科技园区(简称昌平科技园区)。各园区管理机构接受北京试验区管委会的业务领导。
三、海淀区、丰台区、昌平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要积极支持北京试验区及其各园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北京试验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服务协调、管理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