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园发〔2014〕49号
各相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第24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融资效率和融资可获得性,促进中小微企业通过小额贷款获得融资支持,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业务,是指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小额贷款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 合作小额贷款机构应当注册在北京市,且经营范围覆盖中关村一区十六园。合作机构名单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中关村中小微企业应当是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并且为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
第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为按期还本付息并符合小额贷款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年利率6%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40%。“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在原有贴息比例基础上提高5%。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7号)执行。
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贷款,按月计算贴息金额,不足整月部分的贷款不予补贴。
第七条 企业贷款时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应在按时还本付息后6个月内向小额贷款机构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对单家企业小额贷款业务年度贴息支持不超过30万元。同一笔小额贷款的利息补贴不超过1年。
第三章 支持资金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企业应通过合作小额贷款机构申请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并向小额贷款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贷款日之前取得的企业信用星级证书复印件;
(五)贷款日之前取得的,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的复印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提供);
(六)贷款日之前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在境内外上市的“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提供);
(七)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市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
(八)放款凭证、还款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九)企业小额贷款利息单复印件;
(十)中关村管委会及合作小额贷款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企业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小额贷款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除提供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份,机构留存一份备查。
(一)《小额贷款机构代企业申请贴息报告》(加盖小额贷款机构公章);
(二)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支持资金拨付
第十条 小额贷款机构应及时汇总审核企业补贴申请材料,并于每年4月1日前代企业提交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补贴款项拨付给小额贷款机构,由其在收到款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企业。小额贷款机构应于资金拨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资金拨付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机构负责审核确认申请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汇总、初步审核企业贴息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关村管委会有权随时抽检。
第十二条 合作小额贷款机构应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的要求报送相关项目情况的进展报告及报表。合作机构不按时提交相关材料或者不配合相关工作的,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小额贷款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对小额贷款支持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小额贷款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中关村小额贷款补贴支持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