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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2)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4-08

中科园发〔201231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第10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推进中关村科学城项目建设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1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北京市政府签约或北京市政府授牌的中关村科学城项目建设单位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四条 申请支持资金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立新型运行机制;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及相应的办公场所;

     (4)内部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清晰;

     (5)建立了产业化项目收集、评价和遴选机制以及内部绩效考核机制。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依托高校的学科优势和科研资源,持续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及团队,承担国家科研条件平台建设、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相关部委的科技及产业化项目等,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聚集资源并组织科研项目进行研发和攻关。

  第六条 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与企业联合共建技术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中试基地等合作研发机构。

   第七条 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引入社会资本,设立专门服务于早期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并通过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校企互动等方式,与企业及其他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在创新成果中遴选和评估适合在京落地的产业化项目进行中试,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八条 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动高端人才研发团队携带技术和项目创办新的企业。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根据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工作开展情况,按相关程序评估后,原则上每年度给予每家不超过200万元的工作支持经费。

   第十条 将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对于产业技术研究院推荐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通过合作开发、共有知识产权或股权投资这两种投资方式获得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支持的,在政府股权退出时,根据不同情况,政府股权代持机构按约定方式向项目公司的科技骨干和经营人员转让部分股权,剩余股权由政府股权代持机构按相同的条件转让给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十二条 关于产业技术研究院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吸引高端创业类领军人才及团队、建立中试基地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受理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的申报,根据产业技术研究院工作运行状况、吸引高端领军人才及团队、组织重大科技成果中试转化、推动创办新企业等情况,依据有关程序确定并拨付年度支持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产业技术研究院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的审计检查和财政监督,并于工作完成后或于年底前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与产业技术研究院签订合作协议,制定年度工作评价考核指标,对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除按上述第十六条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取消该单位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的申请资格及合作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